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桂地稅發[1996]214號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19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原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桂稅發[1994]327號文第四條 第2點,"對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一年內改變使用性質的,其適用稅率應按改變后的性質來確定"的規定,改按總局《通知》精神執行,即不論是零稅率項目或是應稅項目,竣工驗收后二年內改變使用性質的,應按改變后的性質來確定適用稅率,補征稅款。
二、本《通知》從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