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7]1號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2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開展項目清理工作,填報《房地產開發或轉讓項目匯總表》〔見附件一(編者注:略)〕。務必在2月底前對征管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已發生的房產產權或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項目,進行認真的逐一清理,切忌草率了事,杜絕疏漏。要深入到納稅單位掌握情況,由基層稅務機關發給納稅人填寫《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向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對情況,再由各分局、縣局匯總填報《開發或轉讓項目表》,送市局地方稅處。
二、建立土地增值稅戶管資料。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發生轉讓的征稅期稅較長,易造成疏漏,為便于征管,凡有房地產轉讓業務的單位,都必須按轉讓按業務的對象建立具體的明細帳目,或征或免,均要將具體情況記載于帳內便于稅務稽核。基層征收機關要按現行戶管分工單獨設立戶卡,按項目記錄納稅人發生各項房地產轉讓業務辦理的納稅情況,盡快建立起一整套土地增值稅征管資料,有條件的,可實行電腦管理。
三、減免土地增值稅的審批程序。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都已到位,各單位不得擅自開任何減免稅口子。對符合減免稅政策條件的房地產開發或轉讓項目,無論是政策規定可以減免,還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報批審定的,都必須由納稅人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納稅單位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需要減免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土地增值增稅報告,并同時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轉讓合同、政府有關部門的批件等有關資料,由基層稅務機關簽報;屬政策規定減免的,經分局、縣局領導批準,報市局備案;屬特殊情況減免的,需報市局審批,方可認定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減免。
批準屬于企業置換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開發項目減免的,予以發放《土地增值稅核定減免通知書》〔見附件二(編者注:略)〕,批準屬于其他減免的(含減免的開發項目發生的每一筆轉讓業務),則在每次辦理納稅申報后,予以發放市局統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單》。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有關征收機關必須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未辦理申報或未經批準減免稅的,都必須依照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及時足額的將應征稅款征收入庫。
四、抓緊落實專職稅務人員進駐各級房地產交易市場。各分局、縣局在2月底前要按滬地稅地(1996)38號、57號文的分工規定,指派專職稅務人員全部進駐全市各級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心),加強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互相支持,結合實際,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套的征管制度,做好土地增值稅和個人出租、出售房屋等稅收征管工作,支持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
五、必須認真執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規定。各分局、縣局要對滬地稅地(1996)30號《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問題的通知》(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4冊第1016頁)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將結合實際制定出的具體操作意見和執行情況在1月底前報市局地方稅處。
六、對納稅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市局將另行作出專題布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1996)227號
土地增值稅開征以來,特別是1995年2月全國土地增值稅貫徹實施工作會議以后,全國絕大部分地區都能夠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圍繞土地增值稅條例、細則的貫徹實施,制定具體征收辦法,在加強征管和組織收入入庫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應看到,貫徹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個別地區開征工作遲緩,有些地區征管工作抓得不夠深入、細致,規章制度不健全等。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發揮其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現對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稅是個新稅種,征管難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對規范和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貫徹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具有積極作用。各地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已開征的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找出不足,切實搞好征管。工作進展遲緩特別是尚未開征的地方要迎頭趕上,千方百計,盡快落實征收工作。各地稅務部門要積極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爭取地方黨政對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重視和支持。要勇于開拓,不畏艱難,認真抓好土地增值稅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
二、認真做好房地產轉讓、開發合同的清理和登記工作。各地對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開發合同要盡快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記,并逐個認真鑒定,特別是對1994年1月1日前已簽訂開發合同并在5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要嚴格審查和把關。對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依法征稅;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應制定嚴格的審批辦法和程序,基層稅務機關要按照規定的審批辦法和程序辦理。
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嚴格按照稅務總局、建設部、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文的要求,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特別要注意三個環節:一是在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時,要請相關部門嚴格把關,對沒有按規定辦理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手續的,一律不予辦理產權轉讓手續。二是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的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征單位執行政策方面的指導和檢查,防止執行上出現偏差。三是對需要進行評估的項目,稅務部門要把好確認關。由于土地增值稅是新開征的稅種,難以控管,為調動代征單位的積極性,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盡快落實代征手續費,專項用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規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制度、收入預征辦法、減免稅審批程序、評估規程及確認方法、委托代征辦法等。特別要注意完善收入預征辦法,預征率的確定要比較科學、合理,項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補。
五、加強對納稅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各地要在近期內對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納稅人房地產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申報是否屬實,有無少報收入和多報扣除項目金額的情況,扣除項目的分攤是否合理,應否享受減免稅優惠,以及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情況;基層稅務機關在政策執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況。各地通過對土地增值稅納稅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意見。檢查工作的總結要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