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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京財稅[1996]2152號
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北京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3號《關于保險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中保(集團)公司所屬的集體性質的非保險經濟實體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關于保險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6]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38號)的規定,現將保險企業有關納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法人為納稅單位,分別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保(集團)公司所屬的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非保險經濟實體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國務院國辦通(1995)31號文件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凈收入不再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五五分成”的辦法。據此,其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公司原國內業務利潤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四、中保(集團)公司所屬各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按應納稅所得額上交中央財政22%的利潤分別通過集團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計劃由財政部核定下達。

    五、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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