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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試行剪貼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冀國稅發[1996]125號
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河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遏制利用發票偷、逃、騙稅問題的發生,根據省局電算化工作會議精神,現就全省試行剪貼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剪貼發票的試行工作。剪貼發票是加強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有效手段。為切實搞好剪貼發票的試行工作,

    一是各級國稅機關對試行剪貼發票的工作,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此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采取有利措施,狠抓落實,切實抓出成效。

    二是對剪貼發票工作要廣泛開展宣傳,取得社會各界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要搞好稅務內部和用票戶使用剪貼發票的培訓工作,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是各市國稅局要根據本地情況,選好試行業戶的范圍,安排好剪貼發票的印制,確保業戶按時使用剪貼發票。

    四是各市要加強對試行業戶的監督檢查,了解掌握剪貼發票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并注意總結積累經驗,為進一步推廣打好基礎。

    二、剪貼發票試行范圍及時間。根據剪貼發票的功能和特點,剪貼發票先在那些財務制度不健全、用票量相對少,且易發生問題的重點行業和企業中試行,其范圍為汽車維修、機動車配件、加油站、金銀珠寶首飾、鄉鎮工業和承包租賃企業。試行時間分為三步。

    (一)從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30日為準備工作階段;

    (二)1997年7月1日到1997年底為試行階段;

    (三)1998年上半年為總結驗收和推廣階段。

    三、剪貼發票的式樣及印制。

    1.剪貼發票是在原發票的下方或左方增加“剪券”(發票聯)和“貼券”(記帳聯或存根聯),使其形成上下或左右兩部分。上部或右部為發票,內容、式樣不變,下部或左部印有鋸齒狀的幾組金額數字。使用剪貼發票時,將發票聯上的“剪券”的幾組數字按填開金額剪下,貼于“記帳聯”或“存根聯”上,使其填開金額與剪貼金額相一致,否則視為無效發票,從而防止“大頭小尾”發票和涂改發票的現象發生。

    2.剪貼發票式樣(附后),由省局統一制定,分為剪貼券在發票下方和左方兩種,其作用是一樣的,各市可根據情況選其一;剪貼發票的聯次原則為三聯,各市可根據管理檢查的需要自行確定三聯(存根聯、記帳聯)的位置,個別需要用兩聯或多聯次的,其發票聯必須是復寫的。剪貼發票每本為25份。

    3.印制剪貼發票時,發票聯仍使用防偽水印紙,發票監制章 和發票號碼套印紅色熒光油墨并在發票聯左下角加套一組熒光油墨的發票號碼,以防假冒剪券現象的發生。發票的印制是發票管理的源泉,各市要切實把好印刷質量關,同時要加強對發票庫房的管理,確保發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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