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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固定資產清產核資和評估后的新增價值征免房產稅、印花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6]377號
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房產稅和印花稅的有關規定,現對我省集體企業固定資產清產核資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資產評估后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后固定資產的新增價值征免稅問題鑒于目前我省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處于試點階段,為鼓勵集體企業積極開展清產核資,促進我省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我省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后固定資產的新增價值,暫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9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固定資產評估后的新增價值的征免稅問題對企業單位因產權變動和經營使用權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情況需要進行贈評估的,其評估后固定資產的新增價值,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自用固定資產評估的新增價值免征房產稅和印花稅。

    三、關于關停、并轉、撤銷以及破產清理企業評估后征免稅問題對關停、并轉、撤銷以及破產清理企業,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其資產的增值部分,在關停、并轉、撤銷以及破產清理期間免征房產稅和緩征印花稅。

    四、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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