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云地稅發[1996]416號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19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貫徹執行。
一、關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審定權限的問題。
我省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的審定權限,原省稅務局云稅地字[1993]35號文件已作過明確,請各地嚴格按照分級審定管理權限的規定執行。
凡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核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以及無計劃項目,一律按審定權限進行補審。各主管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督促其按規定辦理有關審定和納稅手續。
二、關于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改變用途的追溯時限問題對一切固定資產投資竣工項目,在辦理稅款清算之后,要注意跟蹤檢查,定期復審。凡自竣工決算之日起2年內或在建設期間改變用途(包括已轉讓、出售)而末申報納稅的,除補征稅款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條 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關于裝飾裝修工程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問題鑒于裝飾裝修工程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征管難度大,為做好此項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新建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納入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額,按分級審定權限規定辦理審定手續,請各地及時做好稅款征收和竣工決算工作。
(二)對原有建筑物進行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各地根據政策規定,并結合裝飾裝修工程投資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審定和征收辦法,審定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并加強征收管理。
(三)對裝飾裝修工程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合資項目的稅務管理問題為促進外商投資項目的合法化、規范化,進一步加強對合資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管理,凡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其與國內企事業單位的聯合投資項目,是否屬征稅或免稅范圍,須經省地方稅務局認定,辦理有關認定證明手續。
各地應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和合資項目的監督檢查以及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作配合,使投資方向調節稅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