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供棉聯[1996]207號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湖南行 業:農、林、牧、漁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產棉區地、州、市、縣供銷社、地方稅務局:
為嚴格執行國家的棉花政策,加強棉花經營管理,現將棉花經營管理費的有關財務處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縣級棉麻公司(含國營農場)按收購棉花總量每擔提取5.93元(不含增值稅)棉花經營管理費,全部集中上繳省棉麻總公司(或先上繳市棉麻公司,由市棉麻公司再集中上繳省棉麻總公司),并列作企業銷售成本處理。
二、省棉麻總公司集中的棉花經營管理費,由省、市兩級棉麻公司進行分配,其中:省公司60%,市公司40%;省、市兩級分配的棉花經營管理費,須沖減企業銷售成本,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各級棉麻公司要將上繳和分配棉花經營管理費的情況及時上報同級供銷社和地方稅務局備案。各級供銷社和地方稅務局亦應加強對同級棉麻公司的檢查和監督,防止企業多提、漏提或隱瞞分配收入等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