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川國稅函發[1996]207號頒發日期:1996-01-10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市)、省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戶實際經營額超過定額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我省實行“雙定”管理的納稅業戶,其實際營業額增加或減少超過原定額20%時,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查核實后,下達“定期定額變更通知書”,并 從變更的次月按新的定額納稅。如實際營業額超過定額20%以上,又不主動申報變更的,按偷稅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