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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事廳、江蘇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搞活國資律師事務所的幾點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1-10
地   區:江蘇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資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國資所)是指國家出資設立,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并以該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是目前我省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形式。到1995年底,全省共有國資所321個,占律師事務所總數的77.8%,國資所執業律師占全省執業律師總數的近80%,不僅在我省律師業務的發展方面發揮了主力軍作用,而且為全省律師事業的發展培養和輸出了一批人才。國資所在為我省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和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國資所也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長期形成的“國字號”觀念仍在禁錮著人們的思想,影響國資所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一些國資所對進一步深化改革缺乏緊迫感;缺乏增加積累和考慮長遠發展的內在動力。二是相對于合作所、合伙所而言,國資所在人事、財務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權較少,缺乏發展的生機與活力。三是各方面的負擔重,影響國資所與其他形式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公平競爭。隨著合作所、合伙所的發展,國資所的人才特別是骨干律師流失的現象十分嚴重。四是內部科學管理、民主管理跟不上,缺乏自律管理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上述困難和問題對國資所的穩定發展已經形成了很大障礙,如何搞好搞活國資律師事務所已經成為深化我省律師工作改革的一個突出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在國資所工作的廣大律師要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克服困難,以改革為動力,積極努力,為促進我省國資律師事務所的健康穩定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一)我省近期深化國資所改革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1.近期工作目標。以《律師法》為基本依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介組織的建設要求,規范運作,把國資所建設成為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具有生機與活力的名副其實的獨立事業法人。

    2.明確界定國資所的內涵。我省現有國資所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既給編制,又全部或部分直接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另一種形式是國家只給事業編制,未以資金或資產進行直接投入設立的律師事務所。要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對國資律師所進行規范。國資所是指國家出資設立、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并以該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國家可以全額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也可以部分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國資所具有獨立的事業法人地位。在國資所工作的在編人員,與其他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享有同樣的社會保障權利。自1997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律師法》關于國資所立法精神的律師事務所,均不再稱之為國資所,不納入國資所的管理范疇。

    3.明晰產權和積累財產的歸屬。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現有國資所的財產進行清理、核定。1996年12月底前積累的財產全部歸國家所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由司法行政機關代行監管權。擔負具體管理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其管理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自1997年1月1日起,新積累的財產按出資情況(國家出資不低于80%)確定收益,具體分配比例由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4.明確權利和責任,使國資所成為名副其實的事業法人。其基本關系應當是:國資所的法人財產權,不干預其日常的業務活動。按照《律師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國資所享有依法依章自主開展律師業務的權利;對本所聘錄用人員有建議權、選擇權,以及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政策享有對所內人員的管理權;有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擬定分配方案,在上級審定方案內決定工資獎金分配辦法的權利;有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置的權利;有拒絕無償調撥資產和攤派的權利;在確保出資人權益的前提下,對事務所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政府申請幫助解決特殊困難的權利等等。

    國資所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出資人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依法繳納稅金和其他費用;建立合理的分配約束和監督機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內部管理,教育律師嚴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保證服務質量;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以及在社會法律援助方面發揮帶頭示范作用,等等。

    5.調整結構,狠抓質量,集中力量辦好一批骨干所。今后一段時間內我省國資所發展的著力點要逐步從偏重量的擴張向質的提高方面轉變,重點抓上規模,上檔次,對新設立國資所,在數量上要從嚴控制。確實必需要新建的,辦所的起點要高。各市、縣、區的司法行政部門和體改部門都要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支持下,認真做好現有國資所的規范工作,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基礎上,下大力氣集中精力辦好1~2個國資所。

    6.規范國資所的內部管理,進一步搞活內部運行機制。所有國資所都要按照《律師法》和國務院批復的《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規定的精神,制定章程,作為律師事務所基本的管理制度,并根據章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和配套規章制度,使事務所的內部管理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應按照“自律”要求健全民主管理機制,完善依法辦事和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執業保障機制等。

    進一步加快國資所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按照國家關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建立并不斷完善國資所人員聘用制,規范聘用的方法、程序,加強聘后的管理。通過不斷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用人、分配、考核獎勵等辦法,進一步引入競爭激勵機制,搞活內部人事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國資所自身特點的政事職責分開,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督和實行聘用管理的人事管理體制。

    7.區別情況,認真做好對現有國資所的規范工作。各地對現有的國資所認真進行排隊分析,基本具備《律師法》規定條件的,可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規范為國資所;對不具備辦成國資所條件的,應轉制為合作所或合伙所。轉制方式可視各地和各所的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清產核資是規范國資所工作的基礎。要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統一組織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對確定要辦成規范國資所的,經過清產核定的資產,可明確作為國家投資部分繼續注入律師事務所;對確定轉制的,屬于國家的資產,由司法行政機關代行監管權。對事務所原辦公用房,交通、通訊工具及其他辦公設備,經資產評估后,可以通過租賃、有償轉讓等方式由轉制后的律師事務所使用。對成立后未要財政一分錢投入,一直按自律性律師事務所模式運轉,支出與積累關系處理得好,積累比例大的,轉制時可在政策上予以照顧。

    (二)貫徹《律師法》,不斷改進和完善對國資所的管理工作

    國資所的建設要向專業化、規模化和高標準方向發展。專業化,就是要形成專業特色,要逐步形成自己的“名牌”服務項目。規?;锹蓭煿ぷ鬟m用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立足當地實際,在深化改革中,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國資律師事務所予以重點扶持。省廳、省律協擬支持2~3家國資律師事務所迅速發展成為具有較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支持8~10家國資所發展成為能夠全面適應國內外兩個市場需要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確定了律師事務所實行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和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主管律師工作的職能機構,對國資所的深化改革負有全面的監督和指導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管方向。一是要依據《律師法》,根據本地的客觀實際,認真制定國資所的改革發展規劃和目標,保證國資所健康有序穩定地發展壯大。二是要及時、準確地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律師工作的政策指示,保證國資所的改革發展服從服務于黨和政府中心工作的大局,使國資所的改革發展既與《律師法》的規定相吻合,又適應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

    ----管班子。根據出資情況和章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國資所的正副主任享有聘用、解聘的決定權或提議權。要支持、監督和指導律師事務所實行民主管理,以強化國資所的整體凝聚力和戰斗力。

    ----管黨建。重視和加強國資所黨組織的建設,積極發展新黨員。教育在國資所工作的全體黨員律師,在深化改革中識大體、顧大局、講貢獻、講奉獻。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管協調和指導。根據上級要求和律師業務的實際發展情況,指導律師事務所確立一定時期業務工作的發展重點,對律師辦理業務中的突出問題組織調查和研討,檢查律師辦案質量,指出指導性意見。密切與各有關部門的聯系,為拓展律師業務領域多做工作,為國資所的發展爭取寬松的環境,保障律師職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管監督。根據《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國資所的機構、人員、財務、業務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進行監督和指導,明確各個方面的工作原則和程序。對遵紀守法、工作實績優秀的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予以表彰,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及時予以查辦懲處。

    總之,司法行政機關對國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要管大事,要依法依章管理,要從微觀逐步走向宏觀。宏觀管理是高層次的管理,也是難度更大的管理,要下功夫研究宏觀管理的規律和手段,切實提高宏觀管理水平。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保證國資所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

    1.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和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搞好搞活國資所作為今后一個時期工作的重點認真進行研究和落實。要主動積極地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爭取支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深化改革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廣大律師人員中要加強思想動員和教育工作,以保證各項深化改革措施的順利落實。

    2.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為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各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國資所的改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妥善安置好國資所的分流人員,遵循自由選擇、事務所安置為主、司法行政機關協調安置為輔等,保障分流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通過合作所、合伙所安置、法律援助機構安置、自謀出路等多途徑解決,對其中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國資所改革后,離退休人員費用原則上仍按原渠道解決。1999年底前改革的國資所,如果自行負擔原離退休人員費用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人員的費用確有困難的,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負擔。各類律師事務所要積極為本單位職工辦理養老及醫療等保險,通過社會保障渠道解決本單位職工的后顧之憂。

    3.加強監督,嚴明紀律。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在國資所深化改革過程中要以認真嚴肅和對國家負責的態度做好各項工作。

    (1)所有國資所的現有資產,未經主管司法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醞釀和實施改革方案過程中,不得私分濫發錢物和突擊購買及發放各類福利、辦公用品和設備。

    (2)確定轉制的國資所,1996年分配比例不得超過1995年分配比例,具體分配方案須經司法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原在轉制國資所工作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收的顧問費和已辦結案件的辦案費,以及雖未結案但按比例應交給原所的費用,必須交足有關費用和辦清手續后方可離所,離所后不得使用原所名稱從事業務活動。

    4.依托各類政法院校、法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團體組建的國資所與其他形式的律師事務所一樣,應當成為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和指導下的法人實體。律師事務所與組建單位的關系,經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認可,可由事務所章程和雙方訂立的協議具體規定。事務所的專職人員應辭去原工作單位(部門)的任職,以逐步形成公平競爭和“四自”(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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