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榮昌縣血站銷售“原料血漿、全血”如何征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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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重國稅流函[1996]39號
頒發日期:1996-01-10
地 區:重慶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榮昌縣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榮昌縣血站銷售‘原料血漿、全血’如何征稅問題的請示”(榮國稅發[1996]291號文)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榮昌縣血站把經過簡單加工的“原料血漿”供給血液制品公司和未經加工的“全血”供給醫療用血單位屬銷售應稅貨物。因此,對榮昌縣血站銷售“原料血漿、全血”,應按銷售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