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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法查處沒收的木竹變價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稅字[1996]100號
頒發日期:1996-01-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林業部門沒收的木竹變價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的請示》〔閩政農稅(1996)0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沒收未繳納農業特產稅的木竹,因變價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變價收入和規定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二、對沒收已經繳納了農業特產稅的木竹,因變價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農業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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