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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稅字[1996]100號頒發日期:1996-01-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林業部門沒收的木竹變價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的請示》〔閩政農稅(1996)0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沒收未繳納農業特產稅的木竹,因變價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變價收入和規定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
二、對沒收已經繳納了農業特產稅的木竹,因變價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農業特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