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重地稅發[1996]386號頒發日期:1996-01-10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6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戶實際經營額超過定額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文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個體稅收征管實際情況,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生產經營規模不大,而又確無記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的個體工商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對私營企業則應建立健全帳簿,實行查帳征收方式。
二、建帳問題要認真貫徹執行個體工商戶建帳的有關規定,對有條 件建帳的,應要求建帳;對暫時無建帳能力的,也要引導其建帳,在建帳期間,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建帳后,核算不實或搞假帳不如實申報的,除按稅法規定嚴肅處理外,應采用查實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三、對超過定額的處理每次核定定額,須先由納稅人如實申報經營情況和應稅收入;經過對典型戶的調查和測算后,按照自報公議方式確定每月應稅收入相應納稅額,核定期限一般以半年為宜,個別特殊情況可延長核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確定后,如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服務情況發生變化,實際營業額增加或減少超過原定額20%時,應及時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審查核實后,下達“定額調整通知書”,正式變更定額,并從次月起按新定額納稅。如納稅人未及時如實申報變更,經稅務機關查出后,按偷稅論處。
各地在執行中,要加強定期定額戶稅收的管理,使其稅收負擔不低于建帳戶負擔水平,要注意總結經驗,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并隨時向市局報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戶實際經營額超過定額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6)619號 1996-10-31 國家稅務總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實際經營超過定額如何進行稅收管理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1996]4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對私營企業則應建立健全賬簿,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收支憑證粘帖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并按稅收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對進行虛假申報的,按偷稅處理。《國務院關于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決定》(國發[1989]60號)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國稅征字第024號)的有關規定與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并無抵觸,因此,應繼續執行。
特此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