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1-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2、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對我國的企業或我國投資者對境外的企業進行的旨在獲得對企業的有效經營管理權的投資。該投資者為直接投資者,該企業為直接投資企業。
3、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負責設計、修改統計申報表。
4、凡設在中國境內的直接投資企業和對外有直接投資的中國企業,都應按季從當地外匯管理局領取申報表,領取申報表應交驗工商企業營業執照。
5、本報表的填報應根據企業財務報表進行。
6、設在中國境內的直接投資企業應填報直接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情況申報表;中國對外直接投資者應填報對外直接投資者直接投資情況申報表。
7、有關企業應按要求填報相應報表一式兩聯,第一聯報送至當地外匯管理局,第二聯由填報單位妥善收存24個月備查。其中季報須于季后15日內報送;年報須于年后45日內報送。
8、各省級外匯管理分局須于季后45日內將其所轄地區企業的直接投資匯總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總表式另行下發);年報的錄入和報送工作須于年后75日內完成。二級分局、經濟特區分局、計劃單列市分局向省級分局的報送時間由各省級分局確定。
9、各級外匯管理局須將其收集的具體企業的具體申報信息進行保密,違者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10、各級外匯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須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直接投資統計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和處罰工作。
11、本操作規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1:直接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情況申報表
附件2:對外直接投資者直接投資情況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