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云國稅征字[1996]56號頒發日期:1996-01-11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 996]19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省局。我省國稅系統縣以上稅務機關開展聽證工作的主持人,可由征管或稅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