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6]222號頒發日期:1996-01-1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6]200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結合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在1997年3月底以前對本地采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納稅人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各地、市于4月15日以前將本地區開展檢查情況書面上報區地稅局三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國稅發[1996]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新稅制實施以來,經過各級稅務機關的努力,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政策規定基本到位,征管得到加強,收入也有了穩定增長。但是,當前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之一是,有的地區不論企業帳冊憑證是否齊全真實,也不論企業的盈虧狀況和利潤多少,規定凡營業收入的一定額度內的,一律實行實額定率附征企業所得稅,這種做法既影響執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也引起一些納稅人的強烈反應。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好國家統一稅法,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范圍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治稅,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稅收法規依法治稅、依率計征是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應正確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損失,并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如實申報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率計征所得稅。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稅法、稅制都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地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中,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稅收法規,不得隨意自定變通辦法。
二、加強對企業帳證的管理,督促企業建帳建制帳簿、憑證是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因此,各級稅務部門應積極加強對企業帳證的管理,督促企業建帳建制,不斷提高核算水平,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創造條件。
三、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范圍,規范核定征收辦法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限定的條件執行。
對下列納稅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辦法:
(一)依照稅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二)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收入憑證、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于查實的;
(三)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應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機關負責上報,由縣級(包括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執行。
一些地方違反上述規定而采取的變通辦法應予糾正,堅決杜絕不分納稅人的具體情況,一律統一劃線,按營業收入一定額度實行定額或定率附征的做法。對一些確有必要實行定額定率征收的企業,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有關條件從嚴控制,原則上逐戶核定, 并嚴格審批管理權限。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應于1996年年底以前作一次專項清理檢查,對符合查帳征收所得稅條件的企業,應從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復查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