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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地方稅收發票樣本》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川地稅發[1996]158號
頒發日期:1996-01-15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適應稅制改革和分稅制后地方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發票管理實際,我局對全省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發票種類、式樣和規格等進行了規范,設計了全省統一的《四川省地方稅收發票樣本》(以下簡稱《樣本》),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地方稅收發票按行業和特定用途暫劃分為綜合、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收購業八類44種票樣(具體各類和使用范圍詳見《樣本》目錄)。

    二、全省統一使用的地方稅收發票種類的增減,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若《樣本》中的票樣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各地、市、州地方稅務局可設計本地管轄范圍內統一使用的某些專用性地方稅收發票,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三、《樣本》中各種發票的成品規格和發票框內外的內容、欄目、各聯用途、顏色和發票監制章套印位置等,各地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變動,必須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凡套印“發票監制章”的地方稅收發票,其格式必須符合《樣本》的規范設計。

    具體要求是:

    (一)各類發票票頭原則上由兩行組成,第一行為“四川省××縣(市、區)××行業發票”,市、地、州分局冠所在地(市)的名稱,省直屬分局冠四川省名稱,第一行字數太多,也可分為兩行排列。第一行下面設有一條橫線,第二行為“發票聯”字樣,其它各聯均不在該位置套印聯次名。

    (二)“發票監制章”套印在發票聯和記帳聯票頭正中央,其它各聯均不套印。

    (三)發票的字軌號為“川地稅×(X)No:0000000”。以(97)(X)

    “川地稅Ⅱ(01)”為例:“川地稅”為四川地方稅收簡稱:“Ⅱ”為發票大類號,即交通運輸類:“(97)”為印制發票年度:“(01)”為每種發票的字號或簡稱。

    各地、市、州地方稅務局確定的某些專用性發票以及企業申請自擬格式的發票,在編字號時,只編“川地稅”和印票年度。

    (四)各類發票(定額發票除外)框外右邊的內容統一為相應聯次的用途,左邊內容統一為“××承印廠、批印文號、印制數量”。

    四、發票聯用紙及油墨使用按川地稅發[1996]115號文《關于做好普通發票換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五、發票只能在票面面額規定的范圍內填開,超過面額填開的一律無效。

    六、《樣本》只發地方稅務機關和發票承印廠作為印制、鑒別發票和業務學習之用,嚴禁翻印和對外發放,各地要確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遺失和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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