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國稅函發[1996]724號頒發日期:1996-01-1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省廣州、深圳、湛江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使用發票監制章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1996]43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石油稅收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057號)的有關規定,考慮到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和海洋石油企業使用普通發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換新版普通發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見,即海洋石油企業所使用的普通發票,暫沿用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發票監制章套印發票聯,票頭印明"海洋石油企業××專用發票"字樣,有關印制普通發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