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財[1996]稅字第364號頒發日期:1996-01-15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 12 月 16 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湘財[ 96 ]稅字第 364 號發長沙市地稅局、省直屬分局)
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和湖南冶金投資公司的繳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省人民銀行對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和湖南冶金投資公司沒有發放金融許可證,按現行財政體制,上述兩公司的營業稅、所得稅均屬省級收入,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照章征收,就地繳入省國庫。
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函[ 1996 ] 297 號文件規定,“九五”期間,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每年上繳營業稅、所得稅實行“先征后返”,由省財政廳通過支出渠道全額返還。返還的稅款作為省政府的投入,全部用于重點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原三年免稅期間免征的所得稅款,應全額轉入資本公積,不得作為其它分配,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其調整帳務。
三、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湖南冶金投資公司應繳納的其他地方稅收,如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仍作長沙市的地方收入,由市地稅局照章征收,繳入市國庫,不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