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地稅營[1996]567號頒發日期:1996-01-15
地 區:北京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違法經營
是否享受稅負增加退還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營[1996]567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違法經營是否享受稅負增加退還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554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違法經營
是否享受稅負增加退還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6〕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一些地方詢問,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違法經營被有關機關查處后,是否還可以享受稅負增加退還多繳稅款的優惠政策。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 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及有關規定,對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批準,可以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凡執行新稅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資企業違法經營而被有關機關查處,其違法經營行為所涉及的銷售額,一律不得計算稅負增加給予退稅返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