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地稅營[1996]568號頒發日期:1996-01-15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
問題的補充通知
京地稅營[1996]568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56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6〕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接地質礦產部《關于請對國稅函發〔1995〕453號文作進一步解釋的函》(地函〔1996〕73號)。經研究,現對地勘單位的有關稅收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一)地勘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地質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二)地勘單位承擔其他各項地質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單位分包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三)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地勘單位取得的各項應納營業稅的收入,均應按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稅收問題
(一)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地勘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和土地,按有關規定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免,即單位和個人凡應繳納“三稅”的均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三)一切單位和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均應照章繳納印花稅。但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