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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查處劣質食鹽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6]第400號
頒發日期:1996-01-16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查處劣質食鹽案的請示》(豫工商字(1996)第31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國辦函(1994)103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制造銷售劣質食鹽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案件中,有權扣留相對人用于投機倒把的財物(包括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財物、銷貨款)??哿糌斘飼r,應當辦理扣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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