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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石油銷售企業收支的管理費、中轉費等有關征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黑地稅發[1996]238號
頒發日期:1996-01-16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由于國家對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進行了改革,省石油化工銷售總公司經請示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批準,每噸油從毛差內向各地、市、縣石油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中轉費、貯存費及石油調價基金(1995年以前每噸收45元,1996年改為27元)。各地、市、縣石油公司支出上述費用的扣除問題及省石油公司取得的這部分收入如何計征所得稅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從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市、縣石油公司向省公司交納的管理費、中轉費等,在計征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省石油公司取得的這部分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就地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各石油庫收到省石油公司劃給的中轉費應作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三 、對1995年以前有的地市對當地石油公司支出的管理費等未予扣除征收所得稅的,不再退庫;已作扣除的,不再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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