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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統計申報操作規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匯國發字[1996]16號
頒發日期:1996-0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1、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2、本規程所稱匯兌系指與人員進出我國國境相聯系的、以外匯兌換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兌換外匯的行為;本規程所稱外匯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鈔。

    3、所有在中國境內開辦匯兌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均須按照本操作規程向當地外匯管理局報送《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分外匯兌換人民幣和人民幣兌換外匯兩種)(見附件1)以申報其匯兌業務情況。

    4、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設計、修改《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5、各金融機構負責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訂、下發的格式自行印制申報表,并向其下設的各類代兌點發放。

    6、各代兌點須逐日填報申報表(日報表)一式兩聯并于月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月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匯總填制申報表(月報表)一式兩聯,將第一聯報其所屬的金融機構。各金融機構須逐日填報申報表(日報表)一式兩聯并于月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月自身及所轄代兌點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匯總填制申報表(月報表)一式兩聯,將第一聯報送至當地外匯管理局。第二聯由填報單位留存24個月備查。各金融機構填報的申報表(日報表)由各金融機構留存備查24個月。

    7、各一級外匯管理局須于月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所轄各外匯管理局及各金融機構報送的申報表進行匯總并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總工作應按(附件2,各表均為一式兩聯)的要求進行。二級分局的報送時間由一級分局確定。

    8、本規程所涉及的折算問題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的同期《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進行,即每日填報本申報表時,按該折算率對“其它幣種”進行折算,每月將各日填報的申報表匯總填制本中報表(月報表)。

    9、《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中的地區標識碼為六位阿拉伯數字,銀行標識碼為四位阿拉伯數字,最后兩位為同一銀行在同一地區多家機構的順序號。地區標識碼和銀行標識碼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并分配[參見《關于下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縣級地區標識碼參見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順序號由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編制、分配,并報外匯管理局總局備案。同一地區、同一銀行不同機構的順序號不得重號。

    10、各級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部門須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的匯兌業務統計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和處罰工作。

    11、自本規程實行之日起,《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所規定的“出國取現”項目不再根據該規程進行申報而按匯兌業務進行申報。

    12、本操作規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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