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企字[1996]第401號頒發日期:1996-01-1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關于切實貫徹《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認真做好1996年度企業年檢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切實貫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以下簡稱《年檢辦法》),認真做好1996年度企業年檢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年檢辦法》,做好宣傳和人員培訓工作。
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修訂的《年檢辦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依法進行年度檢驗的法律依據。與原年檢辦法相比,修訂后的年檢辦法增加了較多新的內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保證《年檢辦法》的貫徹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積極做好宣傳工作,特別要向企業做好宣傳,使廣大企業了解《年檢辦法》的規定,增強年檢意識,依法參加年檢,自覺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況,通過宣傳欄、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媒介,廣泛宣傳《年檢辦法》的有關內容。也可以舉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培訓班,向他們宣講《年檢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年檢辦法》中有關問題的施行意見
(一)企業報送年檢材料的時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規定,但最遲不得超過3月15日。企業因正當理由3月15日前不能報送年檢材料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延期報送年檢材料的書面申請,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報送年檢材料。
(二)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由企業按照年檢報告書的內容如實填寫,不需再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年檢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規定“與注冊資本相差懸殊”,是指企業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參考指標)。
(四)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營業執照正、副本上加貼年檢標識,不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但不構成吊銷營業執照的,依法處理后再通過年檢。在年檢截止日期前不能處理完畢的,可先通過年檢,再繼續對其進行處理。
(六)按照《年檢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A、B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A級:
1.未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
2.有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的。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B級:
1.虛報注冊資本(金)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
3.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4.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出資期限繳清出資的;
5.公司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6.公司發起人、股東或企業出資人在公司或企業成立后,抽逃出資的;
7.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8.有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企業A、B級類別的劃分每年進行一次。
(七)《年檢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是指沒有申領年檢材料或雖然領取年檢材料,但沒有報送材料。有正當理由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延期報送年檢材料的除外。
三、1996年度企業年檢工作要求
(一)重點檢查股東、發起人或投資人的出資情況。公司年檢應按照《年檢辦法》的規定,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在年檢中發現公司股東、發起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及非公司企業法人投資人未交付出資的,責令改正,并要求企業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本(金)到位的驗資報告。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出資情況的監督管理,注意收集抽逃出資的典型案例。
(二)重點審查有專項審批規定的企業經營資格,包括食鹽生產、著作權涉外代理、職業介紹、光盤生產等行業。根據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有關部、委的聯合發文,凡從事食鹽生產、批發、著作權涉外代理、職業介紹、光盤生產的企業,均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領取經營許可證;未經批準或者未領取經營許可證的,應變更經營范圍,取消該經營項目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年檢辦法》的規定,規范年檢行為,嚴格審查,防止走過場。對參加年檢的企業,按照1%的比例進行實地抽查。嚴禁乘年檢之機代收各種費用。
(四)結合年檢工作,繼續清理“三無”企業。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工作中,應與外經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協調配合。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檢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年檢基本情況;
2.年檢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3.對策和建議。
年檢總結報告應有具體數據、情況對比及分析和典型事例。
(七)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1996年度企業檢驗工作,及時將年檢情況錄入計算機,并于1997年5月31日前,將年檢工作總結、年檢情況匯總統計表(見附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營企業的年度檢驗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個字(1994)第325號文件執行。
附:1.全國企業年檢匯總表(略)
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