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署稅[1997]31號頒發日期:1996-01-18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30號)規定,1997年底以前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加強監管,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現將有關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免稅范圍
免稅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品種范圍詳見附件一,軍隊(含武警)、公安、海關部門進口的警犬、緝毒犬也準予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免稅手續
按規定,免稅進口種子、種畜(含工作犬)的單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審批同意進口的,方可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1.進口附件一(附件二列名品種除外)免稅范圍的品種,進口單位應持憑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到海關總署關稅司申請辦理有關手續。進口地海關憑總署通知單(詳見附件四)和主管部門審批證明予以免稅放行。
2.凡進口附件二(帶*號的為本次文件新增加的品種)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等,主管部門(農業部、林業部)應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范圍內辦理審批手續,進口單位應持憑加蓋主管部門審批專用章的審批證明(格式詳見附件三)報關,進口地海關憑審批證明免稅放行。
三、免稅進口的種子、種畜等品種的用途,只限于農、林、牧、漁生產和科研,對移作他用的應照章征稅。
四、請各關嚴格按規定執行,不符合本規定審批程序和超出品種范圍進口的應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有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