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企字[1996]第403號頒發日期:1996-01-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企業以社會調查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應依據何法規進行查處的請示》((96)晉工商辦便字第2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廳字(1996)10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規定:“今后,除按法律規定和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外,不得再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對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山西省經濟研究發展中心以社會調查名義繼續進行評比活動,違反了《通知》精神。根據《通知》第六條規定,其行為應由其上級黨政機關負責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此事,尚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