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地稅函[1996]240號頒發日期:1996-01-21
地 區:湖南行 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12 月22 日,湘地稅函[1996 ]240 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 1996 ] 152 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文中第二條所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地、市級以上科委或經貿委認定,并列入新產品試制(鑒定)、開發計劃。地市級以上科委或經貿委在下達具體項目計劃時,應同時抄送同級地稅部門備案。其他任何部門認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都不得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依據。請各級地稅部門嚴格審核,確保政策的正確執行。
二、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直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每年在 30 萬元以下的,由地、州、市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超過 30 萬元(含 30 萬元)的,報省局審核批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6 年9 月3 日,國稅發[1996 ]152 號)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 1996 ] 41 號)精神,現就其中有關的稅收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在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計稅工資予以納稅調整。
二、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 10 %以上(含 10 %),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 50 %,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 10 %以上的,不得抵扣。
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三、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 10 %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 50 %,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