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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6]727號
頒發日期:1996-01-2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1996]4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你局經過大量調查已經核實,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一些含金飾品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等,其生產工藝與包金,鍍金首飾有明顯區別,且這類含金飾品在進口環節均未征收消費稅。為嚴密征稅規定,公平稅負,避免納稅人以飾品名稱的不同鉆空子,進行偷稅,逃稅,現對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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