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函[1996]249號頒發日期:1996-01-23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12 月24 日,湘地稅函[1996 ]249 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1996 ] 197 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 1996 年度擴大匯算清繳改革試點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明確匯算清繳改革的思路。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圍繞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的改革思路,通過匯算清繳改革,逐步建立起納稅人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代理和稅務機關嚴格稽查相互協調、制約的新格局,使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
二、加強領導,繼續擴大匯算清繳改革試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是企業所得稅征管改革的組成部分,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與稅收征管改革、計會改革有機地結合起來。沒有成立改革試點領導小組的,要迅速成立以局領導掛帥,包括稅政、征管、稽查在內的匯算清繳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企業領導班子重視、財務管理比較健全、財務人員素質較高、有改革條件的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中的二輕、供銷社、勞動服務公司等行業中的單位進行改革試點。各級稅收、征管、稽查等有關科、股室里加強協調、配合,明確各自的責任,各司其職,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每個縣(市)、分局的改革試點企業要達到 30 - 50 戶。
各地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改革試點經驗形成書面材料,于 1997 年 5 月底前上報省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國稅發[1996]197 號)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工作,規范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標要求,我們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望及時報告總局。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從 1995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行以企業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為基礎的匯算清繳改革試點,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一、申報前的宣傳、輔導、培訓
企業匯繳申報前,稅務機關應通過各種形式對納稅人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廣泛進行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督促納稅人按期如實申報。各級稅務機關可采取稅法公告、發送資料、集中培訓、政策咨詢等方式以及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輔導,對納稅大戶和缺乏自行辦稅能力的企業可實行重點輔導,特別對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規定要重點宣傳介紹。
需要按規定進行各項審批的,稅務機關要在企業申報前完成各種審批手續。
二、納稅申報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
實行匯算清繳改革的企業,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的稅收規定,自行進行稅收調整并填寫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稅款計算的準確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從 1996 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實行匯算清繳改革的企業自行匯繳的申報期可暫延長到 2 月底。對個別企業按期申報確有困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逾期未申報又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
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愿委托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代理申報。凡實行代理申報的,由納稅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并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納稅人應向代理機構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代理機構應依照稅收規定準確進行稅收調整,依率計算應繳稅款,做到如實申報。
納稅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不管是由于納稅人未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由于代理機構的原因造成的,納稅人都負補稅、罰款等法律責任。對確屬由于代理機構的原因造成申報不實而使納稅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納稅人按有關協議或合同內容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三、申報表的受理審核
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報表以后,應認真審核,審核工作應在受理時進行。發現申報表中明顯的邏輯關系或計算錯誤、沒有進行納稅調整、資料不全有漏項等問題,應立即督促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進行更正或重報,納稅人拒不更正或重報的,由納稅人負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納稅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辦理稅款繳納(或退抵)手續。
四、納稅檢查
企業自行申報并結清稅款以后,稅務機關即轉入檢查(稽查)階段。稅務機關可根據一定的選案標準和平時及審核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從收入到成本費用查深、查細。檢查出的問題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當年未檢查的企業,稅務機關保留稽查權力,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