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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增值稅文 號:川國稅發[1996]346號頒發日期:1996-01-23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并加強與法院的聯系配合,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