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財預字[1996]458號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規范政府性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關于制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規定精神,對我部1988年制定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做如下修改:
一、會計科目1.將核算“財政預算外資金和專項基金”的會計科目改為“基金”會計科目。
2.取消資金來源類中的“財政專項周轉金”和資金運用類中的“財政專項周轉金貸款”科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有關財政專項周轉金的會計核算執行《地方財政周轉金會計制度(試行)》。
3.將資金來源類中的“預算外收入”、“預算外補助收入”、“預算外暫存”、“預算外結余”、“預算外購入有價證券”科目名稱改為“基金收入”、“基金補助收入”、“基金暫存”、“基金結余”、“基金購入有價證券”。
4.將資金運用類中的“預算外撥款”、“預算外支出”、“預算外補助支出”、“預算外暫付”等科目名稱改為“基金撥款”、“基金支出”、“基金補助支出”、“基金暫付”。
5.在資金結存類中取消“預算外在途款”科目,將“預算外存款”、“預算外庫存有價證券”科目名稱改為“基金存款”、“基金庫存有價證券”。
6.有關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核算適用的會計科目仍按我部財預字〔1996〕271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核算內容(一)資金來源類1.基金收入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級財政部門按照《1997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規定的項目收到的各項基金。本科目應按基金種類在總帳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收方記收入數,付方記退回或沖銷轉出數。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基金結余”科目的收方,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2.基金補助收入本科目用于核算上級財政部門撥來的基金補助款。收方記補助數,付方記退回或沖銷轉出數。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轉入“基金結余”科目收方,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3.基金暫存本科目核算臨時發生的基金應付、暫存款項。收方記發生數,付方記退轉數。
4.基金結余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年終各項基金收支執行結果。收方記年終從“基金收入”、“基金補助收入”科目轉入數,付方記年終從“基金支出”、“基金補助支出”科目轉入數以及轉入“基金購入有價證券”科目數,本科目收方余額為本年年終“基金滾存結余”。
5.基金購入有價證券本科目用于核算基金結余購買的有價證券。為了落實基金決算結余,年終應將“基金結余”科目中本年購買的有價證券沖銷轉入本科目。收方記由“基金結余”科目轉入數,付方記沖轉數。
本科目與資金結存類中的“基金庫存有價證券”是兩個對應科目。
(二)資金運用類1.基金撥款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按規定向用款單位撥付的基金數。本科目付方記財政撥款數,收方記各單位報來的銀行支出數或繳回數。
2.基金支出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按《1997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規定的項目,用基金支付的各項支出。付方記各單位“銀行支出數”或財政部門直接辦理的支出,收方記本年支出收回數。年終本科目付方余額全數轉入“基金結余”科目沖銷,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3.基金補助支出本科目核算撥給下級財政的基金補助款。付方記撥出數,收方記退轉數,年終本科目付方余額全數轉入“基金結余”科目沖銷,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基金暫付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臨時發生的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對用人單位的急需借款。付方記借出或暫付數,收方記收回數或轉作“基金撥款”或“基金支出”數。
(三)資金結存類1.基金存款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在國庫的各項基金存款。收方記增加數,付方記減少數,收方余額為財政基金存款數。
2.基金庫存有價證券本科目用于核算基金結余購買各種有價證券庫存數。收方記庫存數,付方記兌換本金數。
本科目與“基金購入有價證券”科目是兩個對應科目。
三、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