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國辦函[1996]86號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你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的請示》(證監法字[1996]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一、在國家有關期貨法律、法規出臺前,同意中國證監會和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地方監管機構,依據近年來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下發的期貨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管,并對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二、今后,中國證監會在制定監管文件涉及到行政處罰內容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 996]13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