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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商業銀行所得稅計繳及有關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財稅字[1996]106號
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關于國有商業銀行所得稅計繳及有關問題的報告》(工銀發[1996]101號)收悉,現對<報告>中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38號)規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所得稅,一律以總行為單位按季集中繳中央金庫,年終與財政部統一進行清算。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繳庫;而對集中繳庫單位在上報決算或規定的匯算清繳后檢查出來的違紀問題,應就地進行處理。這樣做是為了嚴肅稅收法紀,懲戒違紀行為,使執行稅收政策和加強監督管理緊密結合,相輔相成,效果是好的,行之有效的。

    二、為加強對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納稅的國有專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執行。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國家稅務局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或單位負有監管的責任,受監管單位應予接受和配合,各專業銀行應督促其分支機構加強財務管理,積極協助做好就地監管工作。

    三、對集中納稅單位的違紀行為就地補繳所得稅,有利于財政,稅務部門加強對銀行的財務,稅收監督,督促銀行系統加強財務控制,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及稅收規定。因此,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國家稅務局在企業上報決算或匯算清繳后進行的日常年度財務決算審查和清繳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紀問題,除工資科目中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發放的部分及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的應收未收利息部分,由總行集中調整外,其余的從1995年度起,一律由當地財稅部門就地將應補繳的所得稅繳入中央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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