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滬國稅流[1996]98號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近接有關單位反映,各拍賣單位在接受海關、法院等部門委托拍賣罰沒物資中所取得的物資拍賣收入在征收增值稅上政策執行不一,要求市局作進一步明確。對拍賣單位接受海關等單位委托拍賣罰沒物資是否要征增值稅及如何征收增值稅的問題,我局已在滬國稅流(1995)64號文中予以明確。為使各分局能更好地執行對拍賣單位征收增值稅的有關政策,現將有關規定重新明確如下:
1.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均視同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因此,拍賣單位受海關、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門之托拍賣罰沒物資凡由拍賣單位出具發票或其他票據向購買者收取拍賣收入的應當征收增值稅。
2.拍賣單位收取拍賣收入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按滬國流(1995)26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3冊879頁)的有關規定辦理。
3.各分局應對所轄的拍賣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的拍賣單位,應結合大檢查工作予以糾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