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在企業登記中以工會資產投資設立企業出具資信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總工發[1996]23號
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國鐵路、民航、金融工會,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工會資產界定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總財字(1993)66號,見附件]中明確“由工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行政按國家規定撥繳的工會經費、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補助、工會所屬企事業收入、社會損贈、外國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資產,屬于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財產清查登記和管理”。鑒于此,現就以工會資產投資設立企業出具資信證明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會資產投資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設立或變更登記時需按規定提交資信證明的,由縣以上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或工會財務管理部門出具資信證明,可不再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二、以工會資產出資設立的其它企業,其設立或變更登記時需按規定提交資信證明的,應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提交由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附件:關于工會資產界定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工會資產界定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國有資產管理局(辦、處)、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中國金融工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中直機關工會聯合會:

    據部分地方工會反映,在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清查登記工作中,對縣級以上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夠明確,執行起來有一定困難。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總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界定,比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國資法規發[1993]15號《關于清產核資中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工會資產清查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的規定辦理。即,由工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行政按國家規定撥繳的工會經費?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補助、工會所屬企事業收入、社會損贈、外國援助等其他收入)

    形成的資產,屬于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財產清查登記和管理。工總財字[1992]27號文中與此規定相抵觸的應停止執行。

    二、各級總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管理,要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對工會資產和工會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總體要求進行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

    三、各級工會及其所屬單位興辦工會企事業時,凡投入工會資金和財產的屬于工會資產,按工總事字[1992]11號文(全總、國家工商局、國家稅務局聯合通知》和工總事字[1992]28號文(全總、國家工商局聯合通知)及國家有關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

    四、其他未盡事項,由各地總工會與同級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并上報上級工會備案。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