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重國稅發[1996]384號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中央在渝企事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
二、在渝的中央企事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向所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
總機構管理費的,必須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詳細資料,報經市國稅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所得稅前扣除,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ǚ謹偅嵭兄鹉陮徟霓k法。
四、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文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文的規定為準。
此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國稅發[1996]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總機構管理費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我們制定了《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5]188號)的精神,為強化征收管理,規范總機構管理費在所得稅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辦法。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ǚ謹偅┛倷C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 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二、審批總機構管理費的原則審批總機構管理費要堅持可能與需要、節約與合理的原則。確定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水平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要能夠滿足總機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必要的經費支出;
(二)要本著節約、合理的精神,并考慮分攤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管理費的支出。
年度管理費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并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考慮到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從以下三種形式中選擇一種:
(一)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
(三)其他形式,如按資本金的數額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經選擇后不應變動,如果企業申請改變原有的提取方式,則必須提供詳細的說明報告,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經同意后方可變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四、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管理費的提取,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批準,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ㄗ灾螀^、直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或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批準,按受委托審批的,必須首先取得總局出具的委托書,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批準,分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予確認??倷C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的,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稅務局在地市稅務機關以上確定具體審批權限審批。
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包括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額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本年計劃提取數及分項費用增減情況和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倷C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五、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和審核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所發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執行,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年度終了后,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其納入重點稽核范圍。
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必須同時實行總額控制,在總額以內的,可以據實使用;超過總額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總機構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征收所得稅,稅后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或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全部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額。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稅務部門審定的管理費匯集范圍、金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征收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