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浙國稅二[1996]121號、浙地稅二[1996]222號頒發日期:1996-01-24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二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1996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改革實際情況,補充如下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1、各地在貫徹本實施辦法時,請結合省局《關于我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試點的意見》(浙國稅二[1995]99號、浙地稅二[1995]216號)有關規定一并執行。
2、關于1996年匯繳改革試點企業數量問題。沒搞試點的地區,1996年一定要進行試點,試點企業戶數不少于30戶;1995年對部分企業已搞試點的地區,1996年務必在保證試點質量的基礎上,繼續積極穩妥地擴大試點,但不追求試點數量;1995年已全面試點改革的地區,1996年必須在保證試點質量、擴大試點項目上下功夫。
3、改革試點企業年終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間按國家總局規定延長到2月底,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納稅人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稅款繳納(或退抵)手續。逾期未申報和逾期未繳納稅款的,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罰。
4、各地稅務稽查機關在企業自行申報并結清稅款以后,應結合稽查工作計劃的安排,突出所得稅匯繳這一重點,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5、各地在對1996年企業所得稅匯繳工作進行總結時,務必將本地區匯繳改革試點成果、經驗、問題等情況作全面詳細反映,省局在年終考核時將作為重點考核內容。
附:國家稅各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