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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西安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初審和稽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市國稅發[1996]1號
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陜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西安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初審和稽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

西安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初審和稽核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提高納稅申報資料征前初審(以下簡稱初審)和征后稽核(以下簡稱稽核)質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印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必須按規定將納稅申報表及全部附表和附報資料(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資料)上報主管稅務局的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否則,不受理其納稅申報。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上報的納稅申報資料,由主管稅務局設立在征收廳中的初審部門或指定的其他部門接收,并負責從事初審;由設在征收廳中的稽核部門或指定的其他部門配備專人,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稽核;由稽查部門按稽核部門通知要求,對需要查證落實的問題進行稽查。

    第三條 初審內容、初審部門工作職責和初審后資料傳遞程序如下:

    (一)初審內容

    1、清點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是否齊全,是否超過規定的申報期限;

    2、納稅申報表中各欄目數字關系式計算是否合乎邏輯,計算是否正確;

    3、納稅申報表中本期銷項稅額合計數是否等于本期附表2《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中的稅額合計數;

    4、納稅申報表中本期進項稅額發生額合計數是否等于本期附表3《增值稅進項發票(專用發票/收購憑證/運輸費發票)明細表》中的稅額合計數;

    5、本期《專用/普通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中的專用(普通)發票填開份數、起止號碼、銷項稅額是否與本期《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中的對應項目數字相符;以及專用(普通)發票本期作廢的起止號碼、份數與專用(普通)發票存根聯中的對應項目是否相符;

    6、納稅申報表與所附其他資料、報表之間(以及所附其他資料、報表之間)的相關項目、數字是否相符等。

    (二)初審部門工作職責納稅申報資料初審部門,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和本條 規定的內容從事初審,僅負責審核企業納稅申報資料之間相互關系及計算填列是否正確、所報資料是否齊全,為征收部門開票征稅提供必要的資料,不負責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資料來源和數字是否真實等)。

    對初審出的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凡報送申報資料不齊全的不進行初審,并通知納稅人補報;

    2、凡有關表格內數字邏輯關系式和表格之間應稅項目數字邏輯關系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計算有誤的,退回納稅人重新填報。

    (三)初審后資料傳遞程序

    1、將初審后的申報資料(留一份《專用(普通)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外)連同初審意見轉交給征收部門,征收部門據以開票征稅;

    2、將留存的那一份《專用(普通)發票領用存月報表》轉交給發票發售部門;

    3、申報期結束后,對未按期申報的納稅人統計造冊送交稽核部門和發票發售部門;

    4、將經稽核、稽查部門稽核檢查過的納稅申報資料除按規定要求留存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有關資料交還納稅人。

    第四條 稽核內容、稽核部門工作職責和相關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稽核分析內容

    1、稅率是否用錯;

    2、納稅人填開的專用發票是否按規定填開使用,填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數額是否正確,填開的發票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

    3、是否按規定使用填開普通發票,填開的發票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

    4、納稅人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其填開的項目、內容、金額是否合乎抵扣規定要求(如有無付貨憑證、入庫單等),進項稅額的計算與申報是否相符;

    5、納稅人取得的收購憑證、運輸發票等進項抵扣憑證是否真實,內容是否準確,計算的抵扣稅額是否正確;

    6、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并發生不開發票銷售等業務的,是否按規定填列相關項目申報納稅;

    7、銷貨退回及折讓的申報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有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

    8、有開出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的企業,是否將這部分申報抵減當期進項稅額;

    9、有經營減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以及非正常損失情況的企業是否有申報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準予抵扣和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辦法進行計算,計算是否正確;

    10、專用發票使用數量、填開金額和取得的抵扣聯的數量、金額是否有異常(即銷售額增減變動及進項稅額除銷項稅額而求得的比例是否有異?,F象),與納稅人正常購銷經營規模是否相稱;銷售和購進貨物與納稅人的經營項目是否相稱,有無虛開代開或者請他人虛開代開專用發票的跡象;

    11、是否有連續出現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應交稅額比上年同期明顯減少,稅負明顯偏低的情況;

    12、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和附報資料的相關內容、數字是否相符;根據稅務部門的有關批件或資料看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是否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數額和規定抵扣率正確計算抵扣;

    13、對金額大的進項發票、進銷差價不正常的發票、商品流向異常的發票、案件多發的地區來的發票、進貨與企業生產經營或規模不相稱的發票、稅負逐月下降企業的進項發票、庫存逐月上升企業的進項發票以及從事商品流通的企業、外地駐西安的企業、私營企業、掛靠企業等進行重點稽核;

    14、其他有關情況。

    (二)稽核部門工作職責

    1、對已申報納稅后的申報資料,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政策與專用發票(含普通發票)有關規定和本條 規定內容對其納稅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分析,把好“以票管稅”關。

    2、對所報納稅資料和票據以及執行稅收政策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進行稽核與分析,尋找疑點線索和存在的問題。

    3、對稽核出不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問題,將申報資料和意見交給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4、篩選并確定出下一步需要由稽查部門進行檢查的納稅人及檢查重點。

    (三)稽核部門工作與資料傳遞程序

    1、稽核部門在接到征收部門轉交的申報資料后,按內部分工,交專門稽核員按時完成稽核任務;對需稽查部門配合的,及時會同稽查部門協同稽核分析。

    2、對稽核出不需要其他部門進一步查證的偷漏稅問題,稽核員填開補稅或問題處理通知書,由稽核部門領導批準后,移交給征收部門開票補稅,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3、對稽核發現出需要再查證的問題和有疑點的納稅申報資料,稽核員應填開稽查通知書,經稽核部門領導批準后轉交稽查等部門進一步稽查。

    4、對經稽核沒有發現問題的或問題已查證處理的申報資料,屬于申報表部分及所附資料應轉交征收部門存入納稅檔案;屬于應退還納稅人的附報資料部分,轉交初審部門退還納稅人保存。

    第五條 為提高納稅人嚴格按照《申報辦法》的規定要求填寫和報送納稅申報資料的質量(即合格率),確保納稅人按期申報,減輕初審工作量,促使稽核與稽查階段的工作按序有效進行,堅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對經多次培訓和輔導,仍不能按規定要求完整、準確提供納稅申報資料的,可按《西安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程序,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六條 在接收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時,以及納稅申報資料在稅務部門內部之間轉移,均要建立嚴格地接交手續,并妥善保管,謹防丟失。

    第七條 對于距離申報廳太遠的納稅人,不便上門申報的,可按稅務所為申報點,稅務所應配備專人從事申報資料初審,受理申報并開票征稅,然后將申報資料報送申報廳的稽核部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發票發售部門收到《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后,應與發票發售臺帳等資料核對,如有不符的,轉交給稽核部門進一步核對。

    第九條 稽查部門收到稽核部門開出的稽查通知后(見附件),應及時組織人員查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后,轉回征收、稽核部門處理。

    第十條 凡經稽查部門查實的問題,除通知納稅人補交稅款外,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負責解釋,各直屬分局、縣局可根據本局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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