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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吉地稅所字[1996]269號
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吉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原則上都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確需超過2%的,要報省局審批。

    二、管理費使用范圍,原則只能用于總機構的職工工資及獎金、補助工資、離退休職工費用、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業務費、修繕費、折舊費、大型會議費、水電費、供暖費,以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與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和向上級主管部門繳納的管理費。對因工作需要確需用管理費購置固定資產的,應報核定審批管理費的稅務機關審批。

    三、管理費核定標準

    1.工資支出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編制,依照計稅工資標準按實核定。實際管理人員人數低于確定的人員編制時,按實際人數核定。

    2.離退休人員費用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用標準核定。

    3.差旅費支出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并參照企業上年的實際支出水平予以核定。

    4.業務費支出根據本部門業務范圍,按照上年實際發生數核定,原則上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000元。

    5.機動車修理費、燃料費支出根據總機構新舊車型,按每臺車輛每年不超過1 0000元予以核定;繳納的養路費按上年實際上繳有關部門的費用標準核定。

    6.折舊費可比照企業固定資產單項折舊方法和規定的折舊年限進行核定。

    7.水電費、供暖費按上年實際發生數核定。

    8.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分別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計稅工資總額的14%、1.5%、2%予以核定。

    9.總機構的大型會議費,年初由總機構作出會議計劃,報經管理費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核定批準后執行。對計劃外的臨時性會議須專項報管理費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批。超標準支出而未經審批的,按管理費結余處理。

    四、管理費的管理和審批

    為了加強總機構管理費收繳、使用的監督和審批管理,實行“年初核定,年終決算終審”的預[決]算審批管理制度。

    1.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必須在當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即審批稅務機關]申請,填報《總機構收繳使用管理費預算審批表》和《年度收繳管理費計劃審批表》,并同時報送本部門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有關文件。

    2.審批稅務機關審查后,確定應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或金額。

    3.審批稅務機關批準后,將《審批表》交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并送達企業總機構,總機構將稅務機關批準的審批表抄送下屬企業或分支機構,作為企業稅前扣陳的依據。

    4.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的審批權限:省級企業總機構的管理費由省地稅局審批;總機構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跨市、州經營的,由省地稅局審批或省地稅局委托總機構所在地的市、州地稅局審批;總機構下屬企業或分支機構跨省經營的,需經省地稅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他企業總機構的管理費一律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

    五、本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提取仍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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