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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瓊財稅[1996]所字第621號
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地方稅務局:

    新稅制實施以來,經過各級稅務機關的努力,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政策規定基本到位,征管得到加強,收入也有了穩定增長。但是,當前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之一是,有的地方不論企業賬冊憑證是否真實,也不論企業的盈虧狀況和利潤多少,一律實行定額定率附征企業所得稅,這種做法既影響執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也引起一些納稅人的強烈反應。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好國家統一稅法,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 200號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范圍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治稅,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稅收法規依法治稅、依率計征是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應正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并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如實申報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率計征所得稅。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稅法、稅制都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地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中,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稅收法規,不得隨意自定變通辦法。

    二、加強對企業賬證的管理,督促企業建賬建制建賬簿、憑證是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因此,各級稅務部門應積極加強對企業賬證的管理,督促企業建賬建制,不斷提高核算水平,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創造條 件。

    三、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范圍,規范核定征收辦法。

    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限定的條 件執行。

    對下列納稅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或定率帶征的辦法:(一)依照稅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收入憑證、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于查實的;(三)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對納稅人實行核定或帶征征收辦法的,應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機關上報,由市、縣稅務局審查批準執行。對一些地方違反上述規定而采取的變通辦法應予糾正,堅決杜絕不分納稅人的具體情況,一律統一劃線,按營業收入一定額度實行定額或定率附征的做法。對一些確有必要實行定額定率征收的企業,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有關條 款從嚴控制,原則上逐戶核定,并嚴格審批管理權限。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應于明年一月以前作一次專項清理檢查,對符合查賬征收所得稅條 件的企業,應從明年第一季度開始一律恢復查賬征收,請各市縣于明年2月10日前將專項清理檢查情況報告省廳所得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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