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市國稅發[1996]460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陜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國稅各分局、各縣國稅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規范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安排,為進一步加強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所得稅規范化管理八項管理制度下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政策的統一性,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保證各項稅收政策法規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范化管理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從嚴治稅”的原則。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統一由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制定與稅法相違背的政策,擅自作出企業所得稅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的決定。
第四條 各分局、縣局依據稅法所賦予的權限,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操作辦法,但必須上報市國稅局備案,凡發現予現行所得稅政策有抵觸的,市國稅局有權責令其糾正,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各種違反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內部處理程序:(一)凡上級國稅機關下發的各類所得稅政策,必須在局領導批辦后七日內呈辦;(二)主管業務科室應建立收發文登記制度,指定專人詳細記錄收轉的文件名稱、文件字號、文件日期以及簽發人和經辦人姓名;(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領會政策精神,制定落實政策的方法、步驟及措施;(四)具體經辦人應負責收集政策的落實情況,并將政策執行結果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反饋;(五)年度終了后由專職稅收管理人員負責整理本年度收轉的各類所得稅文件資料,交檔案室統一立卷歸檔。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外部處理辦法:(一)各分局、縣局要利用各種宣傳媒介開辟稅法宣傳專欄,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企業所得稅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二)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定期向納稅人提供全方位的納稅信息;(三)現行稅收政策有重大調整或某個行業和企業所得稅政策有變化的在轉發文件的同時可抄送企業執行;(四)各分局、縣局可將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輸入微機,利用現代化手段向納稅人提供服務;(五)利用納稅申報大廳設立的稅法宣傳咨詢臺,向納稅人宣傳、解答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稅收政策。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政策請示與解答:在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對難以把握的政策性問題應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建立請示和解答記錄簿,記錄所請示的問題和上級的答復,在未接到答復前,不得變通執行。
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實施與檢查: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開展一次所得稅政策的執法檢查,對變通執行稅法、擅自決定停征、不征、更改計稅依據,越權減免,騙取減免照顧等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寫出專項檢查報告。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政策調研,各分局、縣局應經常組織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調查研究,針對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難點提出建議和對策,為貫徹落實稅收政策加強征管,提供決策服務。各局每年呈送一項調研報告,市局每年度召開一次企業所得稅政策研討會。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源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切實掌握企業所得稅稅源的變化情況,理順中央和地方分配關系,促使各級國稅機關加強對所得稅稅源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要做到科學預測,分類冊籍,摸清底數,嚴密控管。
第三條 年度稅源預測。每年第二季度,各分局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企業當年生產計劃指標,上年度實現所得稅情況,影響稅源增減的各種因素等進行綜合分析,預測本單位所得稅稅源情況,并寫出稅源預測報告報市局。
第四條 各分局、縣局每年要結合年度匯算清繳轄區內中央級所得稅稅源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結束后,要按照普查的結果分類或分行業建立稅源登記簿,據實登記本轄區的稅源變化情況。
第五條 稅源登記簿由主管所得稅的業務科室負責管理指定專人填制,不得漏戶。
填制的具體要求:一是戶數變化情況;二是經營收入情況;三是成本費用開支情況及大額開支說明;四是實現利潤情況與上年增減額;五是應納稅所得額及完稅情況,六是上年度欠稅和匯繳檢查情況;七是減免稅和各項財務審批及認定情況;八是其他有關情況。
第六條 按時報送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和重點稅源分析報告,力求做到報送及時,數字準確,填報內容真實、可靠。主管所得稅的業務科室應負責按戶將稅源調查表輸入微機,并將稅源調查分析報告及軟盤按時上報市局。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款征收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和《征管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于交納中央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都要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各分局、縣局國稅機關要監督企業進行納稅申報和報送財務報表及有關納稅資料。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納稅人應當在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征收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年度所得稅申報表,自行結算應納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企業進行匯算清繳。
第四條 企業對自己的納稅申報和結算的全年應納稅額和應補(退)稅款負法律責任,對不按期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應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條 年度匯算清繳要嚴格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匯繳面和匯繳重點要保質保量地完成并按照要求及時上報匯算清繳總結和報表。
第六條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01號文件規定符合減免所得稅條 件的企業,各級國稅機關要及時辦理減免稅手續,其程序為:一、由企業提出申請,填寫所得稅減免審批表,附報相關資料;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減免申報后應派人對申請減免的項目逐項核實按照政策嚴格把關,并寫出調查報告;三、由主管局長召集有關人員,采取集體審議的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四、按照省國稅局陜國稅發[95]10號文規定的減稅權限逐級上報審批,對不符合減免稅條 件的一律不得呈報。
第七條 對享受減免稅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戶建立減免稅臺帳,監督減免稅的使用情況,減免稅到期要及時通知企業恢復征稅。
第八條 對企業按期交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可以辦理緩交手續,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未經批準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九條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征收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條 各級國稅機關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都要及時交入中央金庫,不得擠占、挪用、嚴禁改變稅種屬性,混淆入庫級次。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法律法規和本規程的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不得把日常征管中應該解決的問題拖到年終匯算清繳中再解決。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資料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稅務部門全面、系統地掌握和了解所得稅政策的變化情況,企業納稅情況以及財務成果情況,加強稅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征管資料管理,必須堅持“及時、完整、連續、實用”的原則,采取“分類收集,分戶立卷,集中歸檔,借閱使用”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企業所所稅征管資料包括:企業年(季)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成果分析報告,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各類財務審批表和稅前扣除項目認定表,財務、稅收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所得稅減免申請報告及審批表和其他與繳納的所得稅相關的報表、資料。
第四條 各分局、縣局應在申報大廳設立服務臺,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法規、業務知識、稅務咨詢和各種帳表等方面的服務。
第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對檔案資料的管理,對企業報送的各類征管資料由各分局、縣局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并指定專人,按照實用的原則,分門別類收集整理。資料管理要條 理清晰、有序,便于查閱。年終應將當年的征管資料整理裝訂后設專柜存放,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銷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資料一般就地查閱。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或復印時,應辦理借閱手續,用后及時歸還。不得將借閱資料長期不還或遺失。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征管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因管理資料的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各分局、縣局國稅機關對所得稅征管資料管理應高度重視,市局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對管理較好的適當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對管理較差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促進檔案資料的規范化管理。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保證企業所得稅稅基不受侵蝕,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稅前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按照稅法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的項目。
第三條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稅務機關有權抵制與《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和其他所得稅政策相違反的規定,并及時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告。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貸款利息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工資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具體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三)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14%、2%、1.5%計算扣除。
(四)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五)企業財產損失的扣除:按市國稅發(1995)56號《企業財產損失審批制度》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逐級審核認定予以扣除,未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財產損失均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企業虧損彌補審批制度的扣除:按市國稅發(1995)56號《企業虧損彌補審批制度》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逐級審核認定予以扣除,未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虧損彌補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上交總機構管理費審批制度的扣除:按市國稅發(1995)56號《企業上交總機構管理費審批制度》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逐級審核認定予以扣除,未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上交總機構管理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條 各類項目扣除所需的依據及附報的資料由企業據實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各分局、縣局要嚴格把關,認真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附報資料要妥善保管。年終按照征管資料規范化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要對已審批和認定的扣除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分別建立臺帳,定期檢查,對超越審批認定權限、標準、擴大扣除范圍造成重大偷稅行為的,除依照《征管法》處罰外,還應追糾當事人的責任。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稽查規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稽查管理,依法查處各種違反稅法的行為,促使所得稅稽查管理工作法規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稅務稽查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轄區范圍行使稅務稽查職能。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稽查包括正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正常稽查是按照年初稽查工作計劃所開展的日?;?;專項稽查是對每一事項或某一行業而進行的重點稽查;專案稽查是根據群眾舉報或出現有重大偷稅行為的稽查。
(一)通常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稽查與流轉稅的稽查同時進行。即稽查流轉稅的同時又稽查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地方稅務局繳納流轉稅但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管的企業一般根據平常掌握的情況,有側重點的進行稅務稽查。
(三)對群眾舉報和上級轉辦的偷稅案件隨到隨稽查。
第四條 各分局、縣局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需要,制定稽查計劃,選定稽查對象,下達稽查任務,報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可實施企業所得稅稽查工作。
第五條 稽查部門在稅務稽查時要和稅有關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調,稽查結束后,稽查部門應將稽查情況和各類稽查文書復制件;如“稅務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和“繳納稅款通知書”、“罰款通知單”等及時傳遞有關部門,以便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第六條 在實施企業所得稅稽查過程中,凡涉及政策方面的問題,稽查部門要商同稅政部門按照現行政策進行處理,有爭議的可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答復后執行。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掌握企業所得稅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項,防止和糾正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重大事項包括(一)行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各項規定;(二)由于主管稅務機關錯誤地理解,執行政策造成的稅款損失;(三)擅自減免企業所得稅;(四)混淆入庫級次造成錯庫;(五)稅源變化情況,如增加戶、減少戶,漏管戶以及改變企業性質等;(六)跨年度欠稅在50萬元以上的欠稅情況;(七)稅務機關在年度所得稅稽查中查出偷稅在20萬元以上的大戶案例;(八)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復議訴訟案件;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各類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具體要求:
(一)對行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和所得稅稅前提留項目以及其他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原始件或復印件,并說明情況和提供有關數據,主管稅務機關應予核實,并將核實的情況和文件復印件于核實后五日內逐級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在未接到上級稅務機關明確答復前,對行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所得稅的政策一律不予執行。
(二)對由于主管稅務機關錯誤的執行所得稅政策造成的損失應及時糾正。各分局、縣局稅務機關要查明發生錯誤的原因。對造成稅款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應寫出專項調查報告,于查明原因后5日內報告市局。
(三)對企業符合減免所得稅條 件,但未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自行減免的稅款追繳入庫,并按《征管法》予以處罰,各分局、縣局應將企業擅自減免稅的原因以及處罰結果報市局;對稅務機關超越權限減免所得稅的,發現后應立即糾正,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的結果于處理后五日內報市局。
(四)各分局、縣局應在年度終了后對企業所得稅入庫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混級入庫的應及時調庫,并將調庫結果與發生錯庫的原因報市局。
(五)各分局、縣局要對本轄區內中央級企業所得稅稅源實施跟蹤管理,對本年度內所得稅稅源的增減變化情況以及漏管戶和改變企業性質的,應及時調整稅源報表戶數,并將稅源變化情況在稅源分析中加以說明。
(六)對垮年度欠交企業所得稅在50萬元以上的欠稅大戶,各分局、縣局要積極組織清欠工作,針對欠稅情況寫出書面清欠報告,于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15日內報市局。
(七)在稽查企業所得稅過程中,稽查部門和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對查出的偷稅20萬元以上的案例稽查部門要及時向稅政部門通報,并將稽查報告和處理結果報告市局。
(八)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復議訴訟案件,應分別在復議訴訟前3日內和復議訴訟結束后5日內,將發生復議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復議訴訟結果上報市局。
第四條 各分局、縣局應嚴格按照制度辦事,凡涉及企業所得稅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上級稅務機關,不得隱瞞不報或擅自處理,對不按制度的要求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追糾有關人員責任。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規范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了落實企業所得稅的各項規范化管理制度,充分調動稅務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明確各項制度的標準及要求,不斷使企業所得稅規范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項企業所得稅規范化管理制度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每項制度只扣分不加分,扣完為止。考核的范圍為各分局、縣局一個年度各項所得稅規范化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 考核的內容及標準
(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范化管理制度25分,扣分標準為:1、凡違背政策規定或自作主張變通執行現行所得稅政策,經查實屬于稅務機關內部的責任,此項不得分;屬于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稅務機關查處不力的,扣5分。
2、企業所得稅政策內部處理程序不完備,沒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管理的,扣4分;未建立收發文登記簿,沒有專人及時反饋政策執行情況的扣4分;文件保管混亂裝訂不齊全扣2分。
3、沒有按照制度規定,利用各種形式向外部宣傳扣2分。
4、主管業務科室沒有建立所得稅政策請示,與解答記錄簿的扣2分,記錄不完整的扣1分。
5、年度內沒有開展執法大檢查的扣5分。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規范化管理制度10分,扣分標準為:
1、沒有開展稅源普查的扣3分,稅源登記簿內容記載不齊全、不完整、不及時扣2分。
2、未及時準確報送稅源報表和重點稅源分析報告的扣3分,稅源報表及稅源分析數字不準確,邏輯性不強,填寫不規范的扣2分。
(三)企業所得稅稅款征收規范化管理制度15分,扣分標準為:
1、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發現一戶扣1分,納稅申報不及時和不進行納稅申報的一戶扣1分,不報送納稅資料和報送資料不及時,不齊全的一戶扣1分。
2、凡發現混級入庫的扣5分。
3、年度匯繳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扣5分,重點檢查面達不到要求的扣5分。
4、超越權限審批減免稅的扣15分。
5、企業的欠稅,未辦理緩交手續的,每戶扣2分。
(四)企業所得稅征管資料規范化管理制度15分,扣分標準為。
1、沒有專職資料管理人員的扣15分。
2、所得稅征管資料不全,缺一項扣1分,內容不完整,數字不準確,裝訂不整齊扣5分。
(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范化管理10分,扣分標準為。
1、不能按照所得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正確計算稅前扣除項目,擅自擴大扣除范圍,標準的扣5分。
2、扣除項目資料不齊全,未建立分戶臺帳的扣5分。
(六)企業所得稅稽查規范化管理制度10分,扣分標準為:
1、沒有制定企業所得稅稽查計劃,未確定稽查重點的扣10分。
2、所得稅稽查資料不齊全,傳遞不及時的扣5分。
(七)企業所得稅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5分,扣分標準為:凡年內發生的重大事項,未按制度要求報告或擅自處理的扣15分。
第四條 各分局、縣局要切實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工作,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一個月內,對照制度進行自查,自行考核打分,并將自查結果寫出自查報告,市局將在此基礎上組織人員進行檢查驗收,結合年度目標考核情況,評選出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先進單位,并將考核結果通報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