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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收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桂地稅發[1996]234號
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22號)精神,結合我區執行新的<稅收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存在的一些問題,明確規定如下:

    一、關于欠稅的分類核算問題為了有利于組織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稅工作,各核算單位必須在"待征類"科目下設置"欠繳稅金登記簿,分設"死欠"、"緩征"和"征年陳欠"3類,每類按稅種設明細科目,反映欠繳稅金構成情況。其中"死欠"核算納稅人已發生解散、撤銷和破產,但沒有經過法定清算所欠的稅款。分上述類別核算時,凡屬于死欠的稅款,不管是往年還是當年發生的,都記入"死欠"中;凡屬于經批準緩征的稅款,不管是上年批準緩征,還是當年批準緩征,都記入"緩征"中;除死欠和緩征外,凡是本年度以前各年度的欠稅都記入"往年陳欠"中。

    其帳簿格式可采用"借、貸、余發生額分析"多欄式,按欠稅類別設帳頁,按稅種設多欄。登記方法為:批準緩征時,根據批準文件將緩征稅款記入"緩征"借方,緩征稅款到期或征收時,根據到期或征收的緩征稅款記入"緩征"的貸方;發生死欠時,將死欠稅款記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據規定核銷時,將征收或核銷的死欠記入"死欠"的貸方;發生往年欠稅時,將往年欠稅記入"往年欠稅"的借方,往年欠稅征收或成為死欠時,將征收或死欠的往年欠稅記入"往年欠稅"的貸方。同時,在"欠繳稅金明細報表"的橫欄中分設"死欠"、"緩征"、"往年欠稅"和"本年新欠"等4類欠繳稅金,反映報告期末各稅種欠繳稅金構成情況。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類"各稅種明細帳余額減相應稅種的死欠、緩征和往年陳欠后的差額填列。

    二、關于年終沖帳后有關科目的余額關系問題《辦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中明確:"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為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由于年終應退未退的多繳稅金在年終沖帳前已從"應征類"科目轉入"多繳稅金"科目,而沖帳前的"上解類"和"入庫類"科目余額中又包含應退未退稅金,當用"上解類"或"入庫類"科目余額沖減"應征類"科目余額時,"應征類"科目余額中所包含的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數被沖減了一部分,所以,年終沖帳后的"應征類"科目余額與"待征類"、"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余額之和并不相等。

    為此,現將辦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關于"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表述修改為:"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與"多繳稅金"科目余額之和,表示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

    三、關于年終沖帳后的報表編報問題年終沖帳后,各核算單位必須按照沖帳以后的各帳戶余額再編制一份"稅收資金平衡報表",此表不需報送區地方稅務局,是否需要上報地、市地方稅務局,由各地自行確定。

    四、有關明細科目的調整問題年終沖帳時,由于"上解企業所得稅"、"上解其他收入"、"減免稅金"、"提退稅金',和"損失稅金核銷"的明細科目設置與"應征類"的明細科目設置不相對應,使年終有關明細科目不能直接對沖。為便于年終明細科目的沖帳處理,現將有關明細科目的設置調整如下:在"上解其他收入"中按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取消"應征企業所得稅"的經濟類型明細科目。

    五、關于原始憑證匯總單的編制問題

    (一)在上解憑證匯總單的"上解稅金"欄中分設"合計"和"其中:損失稅金追回"兩欄。其中損失稅金追回,反映損失稅金發生后,經過有關部門查處追回,并由征收部門或征收人員直接繳入國庫經收處的稅款。

    (二)將待解憑證匯總單的"其中:損失賠償"改為"其中:損失追回及賠償",反映查處損失稅款中追回并直接交給稅收會計的現金稅款或存款和損失稅款責任人賠償的稅款。

    (三)在退庫憑證匯總單的"退庫性質"欄前增設"級次"欄,反映由鄉(鎮)金庫退庫的稅款預算級次。

    六、關于退稅在分戶帳中的反映問題現行辦法規定的分戶帳中,不核算退還納稅人的退稅,為了在分戶帳中反映納稅人的納稅和退稅全貌,各地可以在分戶帳的發生額分析欄的后面增加"退稅"附列欄。

    七、關于零申報的反映問題為便于分戶帳全面反映納稅申報情況,對于申報應納稅金為零的,各核算單位可以在其分戶帳的"借方"登記"0"表示該納稅人已申報。

    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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