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瓊財稅[1996]所字第620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O1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特對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通知如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原則上都應據實扣除。除國家稅收法規(指條例、細則、財稅字、國稅發、國稅函發及省財稅廳(瓊財稅所字等文件)明確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不允許計提準備金(包括各種職業風險準備金)等,而應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對有關部門從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角度出發,批準納稅人提取的管理費等費用的提取比例、標準,批準提取的準備金等,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納稅人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應依稅法規定將多計的費用或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不得以準備金等形式結轉以后納稅年度。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稅務機關都有權依據稅法規定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凡納稅人扣除費用項目名不符實,或以準備金等形式多扣除費用,而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未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