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銀發[1996]134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長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學院:
現將《中國工商銀行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
中國工商銀行對外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外擔保業務的管理,防范銀行擔保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擔保人、擔保受益人、擔保申請人和擔保通知行的界定
本辦法所稱擔保人系指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經授權的分行和其他營業機構;擔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債權人或其在境內的代理人,境內外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擔保申請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準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擔保通知行指受擔保人的委托,將保函通知給擔保受益人的銀行。
第二條 對外擔保的涵義
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系指擔保人應擔保申請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續的書面形式,向擔保受益人作出承諾,當申請人未按其與擔保受益人簽定的主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對外擔保業務的種類
(一)融資類對外擔保業務
1.借款保函。
2.融資租賃保函。
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4.以現匯償還的補償貿易保函。
5.其他融資性的備用信用證、遠期信用證、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等。
(二)非融資類對外擔保業務
1.貿易項下或承包工程項下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及維修保函、付款保函等。
2.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保函。
3.以實物償還的補償貿易保函。
4.其他非融資性的和備用信用證等。
第四條 擔保申請人的必備條件
(一)擔保申請人原則上應在中國工商銀行的營業機構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二)擔保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批準程序。
(三)必須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
(四)企業申請融資類擔保,須有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文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擔保只能按中方股份所占比例擔保相應金額的債務。
(五)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合同。合同條款完備,責任明確。
(六)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擔保(保證、抵押、質押或保證金等)。
(七)能夠按照規定交付擔保費。
第五條 反擔保人及抵押物、質物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反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資信可靠、經營管理情況良好、具有代為償還債務能力的企業、事業法人。
貿易型企業做反擔保人,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15%;非貿易型企業作反擔保人,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30%。
(二)抵押物、質物必須是抵押人、出質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或權利。抵押物、質物或權利質押的實際價值應符合總行有關抵押率的規定。當抵押人、出質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時,擔保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質物,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抵押物和質物必須依法在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辦理登記,必要時應對反擔保函及抵押、質押手續辦理公證。
第六條 擔保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中國工商銀行對外提供擔保,應由受理擔保業務的分行或其他營業機構與擔保申請人訂立擔保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擔保的實際風險,擔保人有權要求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和/或相應的抵押、質押、保證金,并按規定收取擔保費。
2.擔保人提供擔保后,有權對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具體監督方式由各方協商決定。
3.擔保人按照與擔保申請人訂立的擔保協議,向擔保受益人出具擔保,并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4.在保函有效期內,若擔保申請人未能按主合同履行義務,受益人按保函的約定向擔保人索償,擔保人審查有關單據、證明,認定符合索償條件后,無需事先征得申請人的同意即可對外付款;擔保人在處理索賠過程中,只負責處理單據和證明文件,對涉及的商務糾紛不負任何責任;對索償單據、證明文件等在郵寄過程中的遺失也不負任何責任。在擔保人已全部或部分履行擔保義務后,擔保人有權向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人進行追償,或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保證金。
第七條 保函的主要條款
結合具體業務的要求,擔保人需與受益人協商談判,擬定完備的保函文本,一般應有以下主要條款:
1.擔保申請人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2.擔保受益人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3.擔保人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4.保函通知行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5.保函依據的主合同或標書的編號、日期及事由等。
6.擔保的種類。
7.擔保的性質,即是否是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
在有條件保函中應列明對價條款和抗辯條款,即要求擔保受益人實際履行主合同,如果擔保受益人在履行主合同時有欺詐、脅迫和不道德、不適當的行為,則擔保人享有與擔保申請人相同的抗辯權。
除非擔保受益人是國際知名企業,一般不對外提供無條件償付保函。如應申請人的要求確需提供這樣的保函,應在與申請人簽定的擔保協議中注明有關條件,并報總行審批。
8.擔保的金額(包括本息等)和幣種。
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僅限于與主合同有關的債務,并且其金額將隨著合同的履行或擔保義務的履行而相應自動減少。
9.保函的期限(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及關于合同或保函履行完畢或已過有效期的保函自動失效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對外提供的保函不能敞口,即不可提供“延續不斷的”擔保。如確需敞口,應說明理由,報經有權審批機構和審批人同意。保函失效后保函受益人應將保函正本退還擔保人。保函的展期須報經有權審批機構和審批人批準。
10.保函的索賠條款。
擔保受益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擔保人提出索賠,保函條款中應規定所需書面文件,包括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索賠函及其他單據和證明文件。
11.保函適用的法律和仲裁條款。
一般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律,或與受益人協商適用國際認可度較高的第三國(地)法律。
12.保函的轉讓條款。
對外出具的保函一般不允許轉讓,若須轉讓應列明限制條款,規定須事先征得擔保人同意并出具書面認可,規定受讓對象及轉讓次數等。
13.保函的變更條款。
一般情況下不得對外出具獨立于主合同的保函(備用信用證、遠期信用證除外),并且應在保函條款中規定,保函開出后,保函所依據的主合同的有關條款如需更改,必須事先征得擔保人書面認可,否則保函自行失效。
14.保函的保兌條款。
未經總行同意,對外提供擔保不應接受加具保兌的要求,也不得對他行開立的保函加具保兌。
第八條 允許提供對外擔保的機構
(一)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二)經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特別授權的有關分行及營業機構。
第九條 關于中國工商銀行系統內相互提供擔保的規定
(一)未經總行批準,中國工商銀行境內各分支行、附屬機構之間不得相互提供擔保。若擔保當事人位于異地分行間可出具介紹信。
(二)中國工商銀行境內機構與海外分行、境外附屬公司之間可以相互提供擔保,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 對外擔保業務的權限管理
(一)第二條所述融資類對外擔保業務由總行審查批準。
(二)第二條所述非融資類對外擔保業務,客戶交足50%以上現匯保證金的(保函有效期內保證金不得少于保函有效金額的50%,剩余部分必須落實充足、可靠的反擔保),單筆金額5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貨幣)以下(不含500萬美元),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的分行可以自行審批。此類擔保的有效累計余額必須控制在總行規定的總限額之內。(詳見附件一)
(三)對于個別資信可靠、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的企業,報經總行審查批準,可以試行非融資類對外擔保授信度管理辦法。在總行核準的授信額度之內,符合上述第七條規定的分行可以自行審批為其對外提供非融資類擔保。
(四)中國工商銀行海外分行的對外擔保業務權限和總限額由總行專門審定。
(五)各有權提供對外擔保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處理對外擔保業務,如有違反規定超余額、超權限提供對外擔保的或將需由總行審查批準的對外擔保業務改用其他形式以逃避總行管理的,將視其違規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核減對外擔保余額、降低對外擔保審批權限、暫停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等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的審批程序
(一)須報經總行審批的對外擔保業務,各分行應首先嚴格審查項目,分析風險,提出意見。對認為可行的項目,以行發文并經行長(或授權副行長)簽字附有關材料報總行,由總行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經總行審查通過的項目,分行應根據總行批復要求提供對外擔保。
(二)各分行自行審批辦理的對外擔保事項,須在保函開出后5日內將保函文本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
(三)保函文本的簽發,須嚴格按照總行對外提供的有效簽字樣本的管理規定執行。
(四)各項對外擔保業務均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報批,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附則
(一)下列擔保事項,應比照本辦法管理。
1)擔保受益人是外商投資非金融機構的;
2)擔保受益人是中資機構,但擔保幣種是外幣的或擔保幣種是本幣,但主合同涉及對外經濟貿易,對外工程承包等的。
(二)各有權提供對外擔保的機構對外開具保函須統一編號。(詳見附件二)
(三)各有權提供對外擔保的機構應于季末15日內填制對外擔保季報表(詳見附件三)報總行。
(四)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五)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與修改。
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