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廣字[1996]第394號頒發日期:1996-01-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后,各地依法加強對廣告顯示屏的監督管理,較好地發揮了廣告顯示屏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元旦、春節期間,節假日相對集中,市場商業信息傳播量大,是各類廣告顯示屏的經營旺季。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市場繁榮,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各地應特別注意做好元旦、春節期間廣告顯示屏的監督管理工作?,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嚴格依照《辦法》的規定,于1997年1月31日前,對轄區內的廣告顯示屏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未經批準設立廣告顯示屏、未辦理《廣告顯示屏特殊信息準播證》播放非廣告信息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廣告顯示屏的播放業務,或限期予以撤除。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要加強廣告顯示屏播放內容的監督檢查。對播放內容超出《辦法》規定,或可能造成群眾圍觀,妨礙正常交通秩序,影響社會治安的,應及時責令其停止發布。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應立即組織廣告顯示屏設置單位,對其廣告顯示屏設置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凡存在事故隱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進行加固、維修。
四、各地在廣告顯示屏全面檢查結束后,請按照《廣告顯示屏統計表》(見附件)的內容填寫統計結果,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司。
五、各地在執行《辦法》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
附件:廣告顯示屏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