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川國稅發[1996]369號頒發日期:1996-01-26
地 區:四川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利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上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18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推行防偽稅控系統作如下補充,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各地必須按照總局的規定,按時上報與接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并依照《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工作流程》開展稽核工作。
二、按照近日總局國稅明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換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新版軟件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1996]62號)規定,國家稅務局從明年1月1日啟用新的納稅人識別號,防偽稅控系統相關軟件做了相應修改,新版軟件在專用發票左上方列印的密碼由原60位增至84位,發票其他內容不變。省局已將新版軟件發至各地,請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及時更換相關軟件。1997年1月1日以后,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發票左上方的密碼必須是84位。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為企業新安裝的金稅卡等專用部件暫緩發放,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的精神,各地目前只進行推行防偽稅控系統的培訓工作,其專用部件由省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組織訂購和發放,各地不得自行訂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