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川國稅發[1996]372號頒發日期:1996-01-26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
為穩定農村經濟,支持農業發展,結合我省國有糧食企業的實際,根據省政府川府發[1996]107號和省物價局川價字農[1996]178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49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對省政府確定的1996年計劃銷售的20億斤老定購周轉庫存糧,在按照省物價局批準的統一銷售價格以內銷售的糧食,同意免征增值稅,超過定價銷售的糧食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對其享受了免稅的糧食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請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依據省有關文件與當地糧食局聯系有關事宜。
附件1.關于1995年前定購周轉庫存糧銷售價格的通知(川價字農[1996]178號)
附件2.銷售平價周轉庫存糧食數量及差價款計算表(川糧發[1996]字第35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