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6]235號頒發日期:1996-01-26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
鑒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鐵道部所屬駐桂單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部分印花稅的期限已到,現就恢復征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駐桂單位"的車船使用稅和部分印花稅,應從1996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具體開征日期及事項,另行文通知。
二、對"鐵道部所屬駐桂單位"使用的貨運憑證,除按規定實行匯總繳納之外,其他應稅憑證應由憑證書立(領受)人繳納印花稅資金帳薄及營業性帳薄,由柳州鐵路局各分局(主管處)向所屬單位(見附表)所在市、縣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三、"鐵道部所屬駐桂單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將使用的車船種類、數量、載重(客)量和用途等及時報送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并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繳納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