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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大國稅發[1996]260號
頒發日期:1996-01-29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各市(縣)國稅局:

    為了正確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規范和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保證中央稅收及時足額入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國稅局匯算清繳會議文件精神,現就做好一九九六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進一步做好匯繳工作各基層局要根據市局的布置,進一步做好一九九六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總的要求是在提高匯繳質量上狠下功夫。

    首先,要加強對企業所得稅匯繳工作的領導,主管局長要親自抓,組成有力的班子,合理調配力量,制定工作計劃,層層落實,做好指導督促檢查工作。

    其次,要大力開展宣傳、培訓和輔導工作,各基層局要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努力做好申報納稅前的宣傳、培訓、輔導工作,要采取各種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稅法宣傳,幫助納稅人準確如實申報納稅,增強其依法納稅意識。

    最后,要在匯繳質量上狠下功夫,要鞏固已取得的成效,提高匯繳的質量,對企業納稅申報表要認真仔細地審核,努力減少計算錯誤、漏項、政策運用不當等問題,把匯繳的質量進一步提高。

    二、適應改革,進一步抓好企業所得稅規范化管理工作企業所得稅規范化管理,是稅務部門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重點,要求各基層局根據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特點,結合本單位情況,逐步建立貫穿企業所得稅征管全過程的一整套科學、合理、嚴密的管理程序和規范制度,用以規范征納雙方的行為,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章 可循、順利進行。

    三、嚴肅稅法,進一步抓好納稅執法檢查各基層局要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統一政策執行,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征的原則,嚴格審核企業的納稅申報表,認真細致地核實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把好政策關,不得擅自變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超越管理權限減免稅。要進一步抓好執法檢查,對稅源大戶、連續虧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企業集團等要進行重點檢查,對應稅收入和稅前扣除費用項目經常出問題的要重點進行檢查,凡不符合規定的,不論是何部門、何方面的規定,都要堅決按稅法的規定予以調整,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要加大處罰力度,以增強稅法的威懾力,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法律責任意識。

    四、做好匯算清繳報表和總結工作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基層局應及時對匯算清繳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針對匯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對所得稅規范化管理有何建議及工作經驗,注意交流與推廣。各基層局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報表連同總結報告一并報送市局。

    附件1:企業所得稅稅政問題的有關規定

        2:關于對部分企業試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附送社會介服務機構查賬鑒證報告的通知

    附件1:企業所得稅稅政問題的有關規定

    一、關于“八五”期間的優惠政策是否繼續執行的規定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一九九四年以來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下發的執行期限到一九九五年年度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現暫緩恢復征稅,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文件下發后,以正式文件規定為準。

    二、關于企業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的規定1.從一九九六年起,凡不實行工效掛鉤的中央企業,月人均工資不超過550元的,允許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高于550元以上的,應根據企業的行業收入總水平以及盈利大小的具體情況,由稅務部門在不超過20%的增長幅度內掌握審批。

    2.為加強集體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對企業的工資應本著按勞分配與企業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嚴禁企業亂發工資、獎金,對企業不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而增發的工資、獎金,不允許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集體金融企業的工資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1)從一九九六年起,凡企業月人均工資不超過550元的,允許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高于550元以上的,應根據企業的行業總水平,劃分出政策性虧損、盈利大小的具體情況,審批其工資列支標準,超過稅務部門審批標準的,一律不得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2)具體審批權限,月人均工資550元以內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認定,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月人均660元以內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批后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月人均660元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并報市國稅局審批后,方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3.從一九九六年起,凡實行工效掛鉤的中央企業,必須按工效掛鉤有關文件規定核定的工效掛鉤基數和浮動比例執行,并在年終進行結算。企業應將結算表報送主管稅務部門及勞動部門審核確定,無結算表或有表面不報送的企業,一律不得按工效掛鉤辦法計算的工資總額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均按本規定第一條 執行。如企業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工效掛鉤基數或浮動比例的,要同時向稅務部門、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審批后,方可按調整后的基數、浮動比例計算本年度的工資總額。

    三、關于企業征稅問題的幾項規定

    1.關于監獄、勞教企業征免稅問題為支持監獄、勞教企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46號文件,對監獄、勞教企業在1997年年底以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2.關于銀行、金融機構所屬勞服企業征免稅問題根據國稅發[1995]23號國稅發[1995]23號文件精神,凡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企業的所得稅,應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各銀行、金融機構所屬的從事儲蓄業務的勞服企業(如農行儲蓄勞服)及其他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企業,都應納入國稅局征收管理,并就地繳納中央級企業所得稅。

    3.關于科研單位認定問題根據有關規定,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所得稅。上述所稱的科研單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研單位,不包括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研究所和各類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中介組織??蒲袉挝坏恼J定由市科委提供具體名單,并經市國稅局審核。

    4.關于技術性收入的解釋問題

    (1)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技術性收入。這是指企事業單位從事的經過技術交易市場審核認定且簽訂“四技”合同的技術交易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2)技術凈收入。這是指上述技術性收入扣減“四技”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按規定比例提取的支付給科技人員的酬金以及應分攤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后的余額。

    5.關于信用社貸款利息的處理問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信用社的各項貸款要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按年、按季結息,做到應收盡收。對未到期跨年度貸款的應收未收利息,應逐筆計算,并計入當期損益,但對農村信用社超過原約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的貸款,城市信用社超過原約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貸款,其應收利息,可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利息時,再計入當期損益。各信用社應按此規定準確計算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不得隱瞞收入或調整盈虧。

    6.關于信用社保值儲蓄補貼息的處理問題信用社支付的保值儲蓄補貼息,按實付額列入當期成本,但不再預提應付保值儲蓄補貼息。對信用社1995年年度以前已預提的應付保值儲蓄貼補息的結余,轉入“應付利息”科目,用于以后年度的利息支付。

    7.關于信用社財產管理的處理問題為了加強信用社的財產管理,各信用社在并入合作銀行前,應將其財產進行清查,并將財產清查情況及明細表上報主管稅務分局備查。凡利用合并轉移財產的,要限期追回,否則要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8.關于信用社購置運鈔車的列支問題對信用社因工作需要而購置的運鈔車,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列入年度計劃,并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并報市國稅局審批后,其購置運鈔車的費用,可在企業安全設施費中列支。

    9.關于企業稅前扣除問題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的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10.關于企業產品銷售處理問題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平均利潤率的方法計算的組成計稅價格。

    11.關于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投資收益的征稅問題

    (1)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的,在被投資企業通過應付利潤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方企業不論是否收到,均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稅。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在被投資企業進行彌補,不得沖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對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的投資方企業,其對外投資分回的投資收益,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的,應按有關規定補稅。

    (3)對金融保險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要按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進行補稅,凡投資收益已在對方交納所得稅的,應提供納稅憑證復印件和對方稅務機關證明,不提供復印件和證明的,視同未納稅處理。

    12.關于大連市政府“五個一”工程費用列支問題企業凡是按大連市政府“五個一”工程要求對本企業進行的裝修改造費用,經市國稅局批準后可據實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13.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應正確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損失,并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如實申報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企業的應納所得額,依率計算所得稅。

    (2)稅務部門應積極加強對企業的賬證管理,督促企業建賬建制,對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稅務機關要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范圍,對下列納稅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的辦法。

    ①依照稅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②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收入憑證、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于查實的;③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4)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由主管國稅局于每年的三月末前提出申請,報市國稅局審批。

    14.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問題

    (1)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年度申報表中,所報虧損額多于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2)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仍為虧損的,不補征企業所得稅;如有盈余,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法定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

    (3)企業多報虧損已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進行了彌補,對多報虧損已彌補的部分,按法定稅率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4)企業多報虧損造成以后年度不繳或少繳所得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征管法的規定認定其為偷稅而應處以罰款的,可將查出企業多報的虧損額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稅所得按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罰款依據。

    四、關于匯總繳納所得稅企業的有關規定

    1.根據財政部財會字[1996]51號財會字[1996]51號文件精神,1996年度銀行的匯總會計報表格式有些變化,在填制“會銀年匯02表”附表3時,必須先到稅務部門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后填列。在上報會計報表時必須附有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2.實行匯繳的保險企業在上報年度會計報表時,必須附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附件2:關于對部分企業試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附送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查賬鑒證報告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08號文件國稅發[1995]208號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強化稅收行政執法監督和稽核審計手段,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查賬鑒證作用,強化和規范納稅人依法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和法律責任,適應企業所得稅和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確保稅收收入正確、足額、及時地納入國庫,經市局多次研究,決定選擇在連有繳納中央企業所得稅義務的部分企業,試行自核自繳、自行申報所得稅和年度匯算清繳附送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查賬鑒證報告及稅務機關稽核審計制度。

    所得稅鑒證是由獨立的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者即中介機構以客觀公正的原則檢查鑒證納稅人及其代理人申報的納稅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并出具所得稅鑒證報告,屬審計鑒證行為。它區別于由稅務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且代理人為其代理申報各項稅收的民事代理行為。為此,實行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附送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查賬鑒證制度是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所得稅及時、準確入庫的一項重要措施,現將有關試點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試點企業繳納所得稅實行由企業依法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納稅和年度匯算清繳附送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查賬鑒證報告,由稅務機關對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稽核審計。

    二、試點企業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在有繳納中央級企業所得稅義務的部分在連企業中選定。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后逐步推開。

    三、參加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查賬鑒證工作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具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資格條 件。同時,經大連稅務師事務所對其人員進行培訓、輔導、測試后,取得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核發的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查賬鑒證《資格證書》的,方可受試點企業委托對其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查賬鑒證。

    中介機構受試點企業委托對其匯算清繳所得稅查賬鑒證收取中介服務費用,原則上應按遼財會字[1994]151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在雙方能夠接受而且比較合理的范圍內,根據查賬鑒證企業的規模、工作量等實際情況收取和支付。

    為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試點期間,承擔試點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鑒證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一九九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鑒證暫由大連連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

    四、試點企業可選擇委托已經取得《資格證書》的任何一家中介機構為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鑒證。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試點企業不得選擇委托同一個主管部門內的中介機構為其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鑒證。如必須委托同一個主管部門內的中介機構為其查賬鑒證的,須經試點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核簽注意見,報市國家稅務局批準。

    試點企業委托中介機構為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查賬鑒證,應由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書須抄送試點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一份和市國稅局一份。

    五、中介機構受試點企業委托,對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查賬鑒證,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規、規章 和稅收措施進行。中介機構對試點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查賬鑒證的主要內容是: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計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境外收益、其他投資收益、關聯企業往來等納稅調增、調減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及其計算、適用稅率;應納所得稅稅額及其計算;已納所得稅稅額及其計算;應補(退)所得稅稅額及其計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各項內容填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

    六、參加查賬鑒證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可根據查賬鑒證的要求,依法查閱試點企業的有關財務、會計和納稅資料。同時,對試點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生產經營及納稅等方面的有關資料,應嚴格予以保密。

    在查賬鑒證工作中,如執業人員違反有關法規、規章 ,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相應規定予以處理,并及時通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及試點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分局。

    七、中介機構受試點企業委托對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鑒證結束后,應依照查賬鑒證的結果,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寫出《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查賬鑒證報告》,并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查賬鑒證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查賬鑒證表》、《納稅調整項目查賬鑒證說明》等附件,并留給企業兩份。

    中介機構及其查賬鑒證人員對形成的查賬鑒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查賬鑒證報告經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后生效。

    八、試點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指派的指業人員對本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查賬鑒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資料。

    九、試點企業不論是自行納稅申報或委托稅務代理納稅申報,均應在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同時,自核自繳人庫應補交的稅款,需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試點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必須附送中介機構的查賬鑒證報告。對過期申報和稅款滯納等問題,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試點企業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所得稅并附送中介機構查賬鑒證報告,無論其盈虧或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均應在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

    十、在查賬鑒證工作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指派的執業人員在查賬鑒證中,如發現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應當在查賬鑒證結束后,另行報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及有關方面依法處理。

    十一、稅務機關對試點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在稅法規定的年限內保留稽查權。對1996年的試點企業應逐步規范稅務稽查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可視情況,市局將組織力量,選擇10%左右的試點企業,到戶稽查,并檢查中介機構工作質量。

    對工作質量差的,取消并收回其《資格證書》。

    稅務機關在稽查中,發現試點企業和中介機構任何一方有違規行為,造成試點企業少繳或漏繳稅款,稅務機關除對試點企業核實情況按規定如數補繳稅款,并按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對屬于中介機構責任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企業被稅務機關處罰的,其罰款、稅收滯納金由中介機構為其繳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查賬鑒證的資格。

    在對試點企業實施稅務稽查工作中,如需要查閱中介機構查賬鑒證的原始記錄,可開具證明,向中介機構查閱或作必要的摘錄。

    十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各試點企業所在區、縣(市)國家稅務局和直屬分局要對試點企業的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稽核審計?;藢徲嫿Y束,在1996年8月底以前要向市局寫出稽核審計報告。稽核審計的主要對象是企業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情況。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查賬鑒證報告要同時進行稽核。

    十三、主要稅務機關在稽核審計中,如發現試點企業申報不實,應核實后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并依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四、本通知從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試行。1997年度再視情況在全市擴大試點,推行此項工作。

    十五、本通知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試點中的問題,請有關區縣(市)

    國家稅務局和直屬分局及時上報市局,以便于進一步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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