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函[1996]258號頒發日期:1996-01-29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12 月30 日,湘地稅函[1996 ]258 號發各地、州、市地了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對企業所得稅幾個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八五”到期政策征免稅問題
(一)對企業上交行政管理費的稅前扣除,原則上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1994 ]財稅字 009 號文件執行。管理費的具體審批辦法和列支標準,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1996 ] 177 號)執行。
(二)對新成立的對外承運公司的境外收入和飼料工業企業,從 1996 年起,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其他行業和企業的優惠政策,在國家新的規定下發之前,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待國家有關文件下發后,屬繼續免征的,由稅務部門負責退還已征的稅款。
二、關于查補虛報虧損問題
對檢查出來的企業虛報虧損,應按規定調減虧損額度,并相應進行處罰,處罰額度可根據查補虛報虧損額來確定;對匯總納稅單位的所屬成員企業,在匯繳期過后,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查補的虛報虧損額,應由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查補稅款,按預算級次就地入庫。上述查補稅款的計算,除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外,其余企業一律適用 33 %的比例稅率。
三、關于減免的資源稅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地方各稅是否進行納稅調整問題
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資原稅在銷售稅金中列支,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地方稅在管理費中列支。上述稅種在報經批準減免后,企業收到減免退稅款時,應相應進行納稅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關于企業單位對文化事業及社會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單位通過國家機關或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可作稅前扣除,但扣除額度包括社會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內,最高不得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3 %。虧損企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稅前列支各類捐贈支出。
五、關于企業住房基金問題
企業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及部分產權,其凈損益計入企業住房周轉金,不計征企業所得稅。